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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洛克: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作者:翻译 | 刘晓根 | 2023/7/6 15:37:10 | 浏览:1572 | 评论:0

【英】约翰·洛克: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社会契约与多数决定

前面我们已经证明,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这些权利,也不能使任何人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一个人放弃其自然赋予的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约束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社会契约同其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组成共同体后,人们便可以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强大的力量来抵御外来侵略。无论人数多少,人们都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因为这不会危及其他人的自由,没加入的人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任何数量的人通过契约而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就因此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多数人有权立法和作出决定,对少数人必须服从。

这是因为,当人们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这个共同体便拥有作为一个整体采取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要知道,尽管一个共同体只能根据它的各个成员的同意而行动,但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按照较大的力量的意志去执行,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继续存在,甚至于不可能有整体行动。而根据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一个整体的。为此,人人都听从大多数人的同意,受大多数人意志的约束。我们看到,有些议会的立法权是由法律赋予的,但这些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议会作出立法决定的法定人数。这是因为,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人具有代表全体的权力,当然有决定权,大多数人的法令也因此被认为是全体的法令。

因此,当一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政府治理的国家的时候,他就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负有一种义务: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政治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自由,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个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它哪里还有契约的样子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认为适当的和曾表示过同意的法令之外,不受这个政治社会的任何法令的拘束,那他承担了什么新的义务呢?那样,他的自由就会同在订立契约以前享有的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对于这个政治社会的任何法令,他可以在自己认为合适时,才服从或遵守它。

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认大多数人的同意是全体的法令,并对每一个人具有约束的作用,那么,只有经过每个人的同意才能形成全体的法令。然而,要取得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考虑到总会有人生病或有事,即使是比一个国家的人数少得多的公共集会,也不可能做到全体出席。此外,意见的分歧和利益的冲突,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都是难免的。如果按这样的条件进入社会,那么,人们就会像伽图走进戏院那样,一进场就出去。这样的组织章程将会使最强大的国家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一出生就夭亡。我们不能想象,理性的人类组成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解体。如果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立刻解体。

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把他们拥有的、为共同体所必需的一切权力,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人们只要同意联合成一个政治社会,也就同意了这一点。因为所有进入或组成国家的人所订立的或需要订立的契约中,都必须包括这一内容。因此,不论是已经组成的政治社会,还是正在组成的政治社会,都是基于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这一同意: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图片表示同意的两种方式

如上文所述,既然人天生都是自由的,没有本人的同意,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政治权力,那么人们就有理由问,当一个人同意使自己受制于某个政治权力时,这种同意的充分表示方式究竟是怎样的呢?我的回答是,同意的通常表示方式有两种:即明示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这两种方式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相关联。一个人唯有明示其同意加入某个社会,他才能成为该社会的正式成员、该政府的公民,这是毋庸置疑的。难的是,应该把什么行为看做是默认的同意,默认的约束力有多大?换言之,当一个人根本没有作出任何明示时,究竟怎样才能认定他已经同意,从而受制于某个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人只要占有或享用某个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了默认的同意,因而在他占有或享用这块土地期间,就有义务服从那个国家的法律,如同那个国家的任何人一样。在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所说的占有或享用的土地,可以是属于这个人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地,也可以是他仅住一个星期的居所,甚至只是在那个国家的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实上,只要身处那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认为当一个人最初加入一个国家后,他就把自己已有的和未来将会得到的财产,并入并隶属于这个共同体。因为,任何人加入政治社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而土地的财产权理应由这个政治社会的法律来加以规定。作为土地所有人加入一个政治社会,却又认为自己的土地可以免受这个政治社会的政府的管辖,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当一个人把本来自由的人身加入某个国家时,他也就通过同一行为把本属自由的财产加入了这个国家。只要这个国家继续存在,他人身和财产就一直受制于这个国家的统治和支配。而且,此后的任何人如果想以继承、购买、许可或其他方法享用这块土地时,也必须接受支配该土地的条件才能占有,也就是服从对该土地有管辖权的那个国家的政府,就像那个国家的每一位公民一样。

但是,政府只是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而且只有当土地的占有人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并享用它的时候,政府的这种管辖权才及于土地占有人。因此,任何人由于这种占有和享用土地而承担的受制于政府的义务,就和这种占有和享用共始终。换言之,一个只对政府表示这种默认同意的土地所有人,当他以赠予、出售或其他方法放弃那块土地时,就可以随意加入其他任何国家。他也可以同其他人订立契约,在“无主的地方”,在他们能够找到的空旷的和尚未被占有的世界任何部分,创立一个新的国家。但是,凡是通过明示的同意或明确的声明加入一个国家的人,则永远地和必然地将成为,并且始终不可变更地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再也不能回到自然状态的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属的政府因遭受灾难而解体,或是某些公共法令剥夺了他成为该国公民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服从某个国家的法律,并在该国法律的保护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尚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当那些和该国不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们,来到该国的领土上,处在该国的法律管辖范围时,这仅仅是该国政府应尽的地方保护,也是那些人对该国应有的敬意。不过,这并不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一个成员,那个国家的一个永久臣民,虽然当他继续停留在那里的时候,必须遵守那儿的法律和服从那里的政府。正如一个人为了方便而暂时寄居在另一个人的家里,并不能使他从属于那个人一样。因此我们看到,那些终身生活在另一个政府之下并享受该政府给予他们权利和保护的外国人,尽管他们像那个国家的其他公民一样服从政府的统治,但他并不会因此成为该国的公民或成员。一个人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正式的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公民或成员。我所认为的关于政治社会的起源,以及使任何人成为任何国家的一个成员的同意,就是如此。

对于这一点,有人提出两种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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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种反对意见

第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在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同意的方法开创和建立一个政府。

对此,我可以这样回答:有关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群居的历史记载极为罕见,这不足为怪。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有种种不便,同时人类虽喜好群居,却缺乏交往。因此,一旦把任何数目的人聚在一处,他们如果想要继续共同群居,便会立即联合起来从而组成一个社会。假如我们可以因为很少听到过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否认他们曾经处在自然状态,那我们也可以因为很少听见一个陌生人小时候的情况,就否认他曾经有过童年时期。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先有政府,然后才有文字记载。因为,任何一个民族都是在经过长期持续的公民社会,享受了安全、便利和丰富的生活之后,才开始创造和使用文字的。有了文字后,人们才开始探究先祖们的历史,追溯自己的起源,但此时,他们已无从记忆那段历史了。国家也像个人一样,通常对于自己的出生和年幼时的情况是不太清楚的。

1.历史上以同意方式创立政府的例子

罗马和威尼斯的创立,就是由各个自由和彼此独立的、没有天生的尊卑之分的人集合而成。如果谁不承认这一点,他就一定是有一种怪癖,在客观事实同他的主观设想不一致时,硬要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

如果读一读西班牙人阿科斯塔的著作《印第安人的自然和道德历史》,大家就会发现,在美洲的不少地方,以前根本没有政府。阿科斯塔告诉我们:“根据有理有据的推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秘鲁人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他们只是过着群居生活,就像今天的佛罗里达人、巴西的吉里夸纳人和别的许多民族一样,没有固定的国王。只有在和平或战争的紧急关头,他们才随意选出他们的领袖。”如果说,那里的每一个人生来就从属于他的父亲或家长,那么根据前面的证明,这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孩子对父亲的从属,并不意味着父亲可以剥夺孩子加入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不管怎么说,显而易见,这些人事实上是自由的。虽然现在有些政治家想让他们中的某些人享有尊贵的地位,但那些人自己却没有这个要求。相反,基于每个人的同意,大家都是平等的,直到出于一样的同意,他们在自己之上设立了一个统治者。因此,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人们的自愿联合,起源于人们自由选择政府和政府形式而签订的契约。

我希望人们会承认罗马历史学家查士丁所作的记述。

他说,那些跟随巴兰杜斯一起离开斯巴达的人曾经是彼此独立的自由人,后来他们基于自己的同意建立了一个统治他们的政府。

这样,我就已经从自由的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民族的历史中,找出了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同意的方法开创和建立一个政府。如果说可以拿缺少这种例子作为论据,来证明政府不是也不可能是这样起源的,那么我建议父权帝国的鼓吹者们最好还是放弃这种观点,不要用它来反对人类的天赋自由。因为,如果他们也能从历史中举出像我所举的那样多的例子,来证明政府起源于父权,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让步也不会有多大危险。尽管这种用曾经有过的事来证明应当有的事的论证方式并不十分令人信服,但是,如果能让我在这一点上对他们有所建议,那么我建议他们:最好不要深入研究政府的起源,如同他们现在已经开始做的那样,以免在研究大多数政府的起源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对自己所提倡的方案和所主张的那种权力极为不利的东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的论证显然是有理的,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也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状态中创立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因此,对于人们最初建立政府的权利在什么地方,或者当时人们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都很少有怀疑的余地。

2.政府由一个人掌控的情况

我并不否认,如果我们根据历史的线索尽量追溯国家的起源,我们通常会发现,它们总是在一个人的掌控之下。在一些地广人稀的地方,往往发生这种情况:一个家庭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并且依然完整地聚居在一起,没有和其他人杂居。我愿意相信,在这样一些地方,政府确实是通常起源于父亲。因为根据自然法,父亲享有同其他任何人一样的权力,即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任何罪行。因此,父亲就可以处罚犯有过错的子女,即使他们业已长大成人,脱离了他们的被监护期。而子女们通常也会甘愿受父亲的处罚,并且都会和他一起来对付犯罪者。这样,子女们就授予父亲执行处罚任何犯罪行为的权力,从而事实上使他成为这个家族中所有成员的立法者和统治者。父亲是最适宜于被信任的人。父亲的慈爱使子女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得到保障。子女们在幼年时对父亲服从的习惯,使他们对他比对其他任何人更容易顺从。既然在群居的人们中间,政府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个大家庭也需要有一个人来进行统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疏忽、残忍

或其他任何身心的缺陷使父亲不适于这种地位,否则,还有谁能像子女们共同的父亲那样合适的人选呢?

可是,如果父亲死后,他留下的继承人可能尚未成年,或是在才智、勇敢和其他任何品质方面不适合当统治者,或者是几个家族聚合在一起并同意继续这样聚居下去。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毫无疑问,子女们就要行使他们的天赋自由,选立一个他们认为最能干和可能最善于统治的人做他们的统治者。我们发现了与此相符的实例:那些美洲人,在还没有受到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的武力征服和扩张统治的影响时,依然享有他们自己的天赋自由。虽然从另一方面讲,他们通常会拥立已故君王的嗣子作为统治者,但是,如果他们发现他懦弱无能的话,他们就会放弃他,并另立最坚毅和最勇敢的人做他们的统治者。

通过查考有关人类聚居和各民族历史的最早记载,我们确实发现:政府通常是由一个人掌控的。但是,这并不能推翻我所肯定的意见,即政治社会的创立是以那些要加入或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

3.政府通常由一个人掌控的原因分析

既然这种情况会引起一些人误解,以为政府当然是君主制的和属于父亲的,我们就不妨在这里研究一下,为什么人们最初通常采用了这种由一个人掌控的政府形式。在有些国家的初创时期,也许是父亲的优越地位,最早引发并促成了一个人掌控政府的情况。但是很明显的是,这种由一个人掌控的政府形式之所以能够继续,并不是由于对父权有任何敬意或尊重。因为一切小的君主国,甚至几乎一切君主国,在接近它们的起源时,通常是选任的,至少有时是选任的。

首先,最初父亲对自己亲生子女在幼年时期的管教,使他们习惯了一个人的统治。父亲的管教使他们明白,这种统治是伴随着对他们的关怀和理解、和善和慈爱进行的。这种统治足以为他们提供人们在社会中所能寻求到的一切政治幸福,并保护他们所取得的所有政治幸福。由此可见,人们选择和接受这种政府形式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们从小就习惯了这种形式,而且根据经验,他们知道这种形式既方便又安全。

其次,这种一个人的统治对于人们来说,是最简单明了的。因为在最初的时候,既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来告诉人们,政府的形式应该是什么样的;也没有帝国的野心和暴政的事例教育他们,使他们知道提防特权的侵占或专制权力的骚扰。这些特权和专制权力都是由君主政体沿袭下来的,并且很容易施加于人民。因此,毫不奇怪,当初人们把统治他们的权力交给一个人时,既没有劳神费力去寻找一种办法,限制这个人的专横,也没有把政府权力分成几个部分,交由不同的人控制,以平衡政府的权力。由于他们没有经受过暴君的压迫,再加上当时的时代风尚和简朴的生活方式,让他们觉得没有必要担忧或防范这种形式。这就难怪他们选择了这种如我所说的,最为简单明了而且又最适合他们当时的状态和状况的政府形式。实际上,那时的情况是,抵御外来侵略比要求法律的多样性要紧迫得多。

那时人们之间的平等是建立在简朴而贫乏的生活方式基础之上的,这就把每个人的欲望限定在个人的少量财产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之间很少发生纠纷,因而不需要很多的法律加以裁决。同时,由于侵害行为和犯罪者为数不多,也就不需要各种官吏来实施法律或监督法律的执行。既然人们是因为彼此情投意合才共同组成社会的,那我们就可以设想他们在一起是比较了解和友好的,也是彼此信任的,他们对外人的防备超过了彼此之间的防备。因此,他们最为关心的是如何抵御外侮,保全自己。为此,他们自然会选择能最好地服务于这一目的的政府形式,并且推选最英明、最勇敢的人在战争中指挥他们,率领他们打击敌人。所以,他们的统治者主要是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例如,我们看到美洲的印第安人的国王,仅仅是他们军队的统帅。现在的美洲仍是亚洲和欧洲原始时代的一种翻版。那里地广人稀,人力和财力的缺乏使人们产生不出扩大土地占有的念头,也不致为了扩大土地的范围而引起争斗。因此,国王虽然在战争中拥有绝对的指挥权,但在和平时期,他在国内行使的统治权只是十分有限的主权。和平或是战争的决定权一般由人民或议会掌握。由于战争本身不允许有多名指挥,这就自然会使指挥权归于国王一人。

再譬如,在以色列民族中,士师和初期国王的主要任务似乎就是担任战时的将军和军队的统帅。这一点,从国王出征和归来时都走在队伍前面的情况中可以看出来。此外,《圣经》关于耶弗他的故事,对这一点也说得很明白。据《圣经》记载,亚扪人起兵攻打以色列,基列族人很是害怕,于是就派人去请耶弗他回来。耶弗他本是基列族人的私生子,是被他们撵走的。这时他们同耶弗他订立契约,如果耶弗他愿意帮助他们抵抗亚扪人,他们就拥立耶弗他做他们的统治者。《圣经》的原话是这样的:“百姓就立耶弗他做领袖、做元帅。”在我们看来,这就等于立他为士师。所以《圣经》又说,“他做以色列的士师。”耶弗他曾担任他们的统帅达六年之久。

关于这一点,《圣经》中还有不少记载。如约坦的父亲基甸曾担任过示剑人的士师和统治者,后来当示剑人背弃基甸时,约坦责备示剑人说:“从前我父冒死为你们征战,救你们脱离米甸人之手。”从《圣经》的这一记载可以看出,约坦只是提到基甸作为军队统帅所做的事,没有提到其他情况。的确,这就是在基甸的历史中或其他任何士师的历史中所能看到的一切。尽管亚比米勒被特别地称为国王,但他至多也只是示剑人的将帅。

《圣经》中还载,以色列的百姓因为厌弃撒母耳的儿子的恶行,想要立一个国王,“像列国一样,有王治理我们,统领我们,为我们而战”。上帝答应了他们的请求。他对撒母耳说:“我必使一个人到你这里来,你要让他做我的人民即以色列人的国王,他必将把我民从非利士人手中解救出来。”可见,国王的唯一任务似乎就是率领他们的军队,为保卫他们而战。因此,在扫罗的登位时的涂油典礼上,撒母耳拿了一瓶膏油倒在扫罗的头上,对他说:“耶和华派你做他的产业的国王。”(倒膏油是古以色列王位登基的一种仪式——编译者注)所以,当以色列各族在米斯巴庄严地推选扫罗为国王并向他欢呼时,那些不愿意立他为王的人也只是提出这样的话来表示反对:“这个人怎么能拯救我们呢?”似乎他们的本意是要说:“这人不适于做我们的国王,他在战争中并没有足够的谋略和才干来保卫我们。”当上帝已经决定把统治权移交大卫时,有人对扫罗说:“现在你的王位不会长久,耶和华已经找到一个合他心意的人,要立他做百姓的国王。”似乎国王的全部权威无非是做他们的将军。实际上,还在扫罗当政的时候,大卫事实上就已是他们的国王了,因为大卫那时已经统帅着以色列人的军队。因此,当大卫在希伯仑登基时,以色列各族人们对大卫说:“从前扫罗做我们王的时候,率领以色列人出入的是你,耶和华也曾对你许诺说:你必牧养我民以色列,做以色列的国王。”

最初的国家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家族逐渐成长为一个国家。在这种国家中,父亲的权威由长子承袭下去,在这个权威下长大的每个人都默认长子的世袭权,并对他顺从。由于这种统治的便利和平等不妨害任何人,每个人都老老实实地表示同意,经过一段时间便把它确定下来,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世袭的权利。另一种情况是,几个家族的后裔因偶然的机缘、居地的接近或事务联系聚在一起,联合成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人们在战时都需要一位能干的将军替他们防御敌人。由于在那个艰苦而崇尚道德的时代里,天真和诚实使人们彼此深深地信赖,这就使国家的最初创立者们通常把统治权交到一个人手中,除了事情的本质和政府的目的作出的要求外,没有其他任何明确的限制或约束。无论是什么原因使统治权最

初落到了一个人手中,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统治权交付一个人的目的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和安全。而在国家的初始时期,享有统治权的人通常都是为了这一目的而行使统治权的。如果他不那样做,那个年轻的社会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如果没有父亲这种保姆式的关怀和照顾,一切政府都会因为它们幼年时代的孱弱而消亡,而国王和人民不久就会同归于尽。

由于在那个黄金时代具有更多的美德,因而有较好的统治者和不那么顽劣的臣民。在那时,既没有不断扩张的特权来压制人民,也没有关于特权的争执来减削或限制长官的权力,因而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不发生关于统治权或政府问题的斗争。可是到了后世,在不断膨胀的野心和奢侈欲望的驱使下,统治者一方面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另一方面却又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再加上谄媚逢迎使统治者认为,他的利益与他的人民的利益截然不同。于是,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府的起源和权力,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他们原来把权力交托给一个人,目的是为他们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这个权力被用来损害他们的利益了。

4.小结

综上所述,下面的情形完全是可能的:天生自由的人们根据自己的同意,顺从他们父亲的统治,或由不同的家族联合成一个政府,他们通常把统治权交给一个人掌握,甘愿接受一个人的统治。既然人们都认为,权力在那个人的诚实和精明的掌握下相当安全,就没有用明确的条件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或控制。他们做梦都没有想到“君权神授”这一说法。实际上,在近代神学提出“君权神授”之前,人们从来没有听过这一说法。他们也从来没有承认过,父权可以享有一种统治权,或是可以成为一切统治权的基础。从历史角度来看,有很多证据足以证明:政府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我之所以说“和平的起源”,是因为我在后面将谈到征服,而有些人认为征服是创立政府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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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种反对意见

对于我所阐述的政府起源,还有第二种反对意见。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既然一切人生来就处在某个政府之下,他们就必须受制于那个政府,而不能自由和随意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新政府,或者说不能创立一个合法的政府。

1.关于“受制于那个政府”

那些人要我们相信,我们生来就处在某个政府之下,自然就必须受制于那个政府,因而不再有任何权利或借口享有自然状态的自由。但是,除了我们已经答复过的父权的理由之外,持这种说法的人们提不出其他理由。因此,他们所能说的只有这样一些话:由于我们的父亲或祖先放弃了他们的自然自由,这就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代永远受制于他们自己所服从的政府。诚然,任何人对于他自己所作的任何约定或诺言,都负有履行的义务。但是,他决不能用任何契约来约束其子女或后代。这是因为,当儿子成人后,就享有同父亲完全一样的自由。此时,父亲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剥夺儿子的自由,正如它不能剥夺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实际上,政府自身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也不是这样的。政府并不因为对一个父亲拥有权力,就宣称对他的儿子也拥有权力。同样地,政府也并不因为一个父亲是它的臣民,便把他的子女也视为它的臣民。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对英国夫妇在法国生了一个儿子,这个儿子应该算是哪个国家的臣民呢?可以肯定,他不是英国的臣民,因为他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得到这一权利。他也不是法国的臣民,因为如果是的话,他的父亲作为英国臣民怎么可以随便把他带走并对他进行教养呢?又假如,这个儿子离开法国,或者对法国作战,我们可以单单因为他出生在法国就认为他是叛逆者吗?显然,无论是基于政府本身的实践还是基于正当理性的法则,一个孩子生来并不臣属于任何国家或政府。在他成年以前,他必须接受父亲的管教;成年以后,他便是一个自由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愿意服从的政府,自己愿意加入的国家。既然一个在法国出生的英国人的儿子可以有自由,可以这样做,那就说明,他的父亲是英国的臣民这一点对他并无约束力,他也不受他的祖先订立的任何契约的约束。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无论他的儿子生在何方,都应拥有同样的自由。因为,子女的自然义务不受王国或国家的限制,所以,子女的出生地并不会影响父亲对子女的自然权利。

当然,父亲作为一个国家臣民,可以把某些条件附加在他所拥有的土地之上。如果儿子想继承父亲的这份地产,父亲就能以此迫使儿子服从土地所属的这个国家。因为这份地产是父亲的,他可以随意处置或附加条件。然而,这一点通常会引起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误解:既然国家不允许有人分裂它的领土,也不允许非本国人民拥有该国的领土,一般来说,儿子就只有成为他父亲所处社会的一个成员,才能继承他的财产;这样,他就像那个国家的任何其他臣民一样,立即使自己从属于那个业已建成的政府。造成这一误解的原因在于,人们没有注意到这一事实:生来就受制于某个政府的自由人,只是因为他们的同意使自己成为某个国家的成员,而这种同意是各人在成年后各自分别表示的,而不是大家一起表示的。这就容易给人造成错觉,即似乎这种同意根本没有表示过或者没有必要。因此,有人会断言他们自然就是臣民,如同他们自然就是人一样。

2.关于不能“创立一个新政府”

第二种反对意见认为,一切人由于受制于旧政府,就“不能自由和随意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新政府,或者说不能创立另一个合法的政府”。

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想问一问,为什么世界上产生了那么多合法的君主专制政府呢?根据这种观点,当今世界上就只能有一个合法政府。如果有人据此能够向我证明,任何时代有任何一个人,自由地在这个世界上创立了一个合法的君主专制政府,那么,我当然就须向他指出,另外有十个自由人同样可以自由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任何形式的新政府。不言自明,如果一个生来就受另一个人统治的人可以拥有这种自由,以致有权建立另一个新的君主专制政府去支配别人,那么,每一个生来就受另一个人统治的人也可以拥有这种自由,从而成为另一个新政府的统治者或公民。依照他们自己的那个原则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要么人们不论出生情况如何都是自由的,要么全世界只有一个合法的君主、一个合法的政府,二者必居其一。这样一来,那些否认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人就不必再费口舌,他们只需告诉我们哪一个是全世界唯一合法的君主就足够了。当他们指出来后,我深信,全人类都会毫不犹豫地同意服从他。

虽然上文的论述足以回击他们的反对论点,同时也证明那个观点使他们自己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但是我仍要进一步揭示这一观点的不足。

他们还说:“每一个人生来就是他的父亲或君主的臣民,因此他终生都将处于臣服和忠顺的永久束缚之下。”但是,很明显,人类从未承认或思考过任何这种天生的臣服状态,即未经自己的同意就使自己受制于某个人,对这些人和他们的继承人表示臣服。因为,不论是在宗教历史中还是在世俗历史中,都不乏这样的事例,那就是人们从他们生来就受的统治权中,从养育他们的家族或社会中退出,不再服从,而在别的地方创立一个新的政府。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人类历史初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小国家。并且只要有发展的空间,这种小国家的数量还要不断增加,一直到较强的或较幸运的国家吞并了较弱小的国家为止。而此后,大国又会分裂成许多较小的国家。这一切都是父亲统治权的反证,证明了最初政府的起源并非基于父亲自然权利的世代传袭。如果第二种反对意见成立,世界上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小国家。如果当时的人们没有脱离家族和任何性质政府的自由,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创立一个新政府,从而组成一个新国家,那么现在就只能有一个统治全世界的君主国了。

以上就是从古至今的世界的实践。现在,人们虽然生来就处于有既定法律和固定政府形式的国家之中,但是同那些生在自然状态中并过着无拘无束生活的人相比,人类的自由并没有受到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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