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美国的投资移民项目?
答:投资移民是1990年移民法改革中首次创立(美国移民和国籍法§203(b)(5),8 U.S.C. § 1153(b)(5))。 的一个移民类别。为那些有财政能力希望通过投资获取在美永久居留权(以下简称绿卡或移民身份)的人士提供一个取得绿卡的途径。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吸引外国人来美国投资,由此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给予外国投资者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2022年3月15日,新的EB-5 投资移民改革法案正式生效 (新的改革法案的要点后面详谈)。 只要主申请人批准,全家可以一起移民美国。 由于该类别结合了投资和移民两方面的因素,可以较快得取得绿卡,移民美国, 因此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移民途径。
问:EB-5 与投资移民有何区别?
答:EB-5与投资移民实际上是一个事情的两种表达方法。 投资移民属于以职业为基础(简称职业移民)申办绿卡的类别之一。职业移民的英文是Employment Based (简称EB)。1990年移民法改革之前职业移民已有四个类别(EB-1, EB-2, EB-3, EB-4),为了不打乱法律条款的顺序,且投资移民类别也是新加入的,所以就将该类别排列为职业移民第五类,故业内将其称为EB-5或投资移民类别。
问:投资移民的投资金额是多少?
答:投资金额有两个标准,(1)80万美元,或(2)105万美元。如果在特定就业地区投资,最低投资额是80万美元;特定地区之外最低投资额是105万美元。
问:什么是特定就业地区?
答:特定就业地区是指“高失业率地区”或“偏远地区”。“高失业率地区”是指在投资的时候,该特定地区的失业率是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偏远地区”是指远离政府指定的大都市地区及人口在2 万以下的地区。
问:投资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资80 万美元,何时确定投资的地区是80万地区?
答:只要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在特定就业地区即可按80万美元投资。一个地区是否是“高失业率地区或偏远地区”,以投资金额汇入所投资企业之时为准。
问:投资移民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是什么概念?
答:由于投资移民的目的之一是创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率,每个投资者除了投资80万或105万美元外,其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必须能为10个人提供全职的工作,即雇佣10个员工。
问:全职工作的定义是什么?
答:全职的定义是每周至少要工作35小时, 一周5天。
问:是否有不需要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项目?
答:如果投资到一个“困境企业”(Troubled Business),则不需要新创造10个就业机会,只要把该企业的现有的10个及更多的工作保留住就可以了。从另一个角度讲,还是创造了就业机会,因为如果无投资者的资金注入,该企业可能关闭或破产,员工也就失业了。但是如果该“困境企业”的员工不足10个人,则要将所缺人数补齐。举例,如果该企业仅有6个员工,则要再增补4个员工方可。
问:什么是“困境企业”?
答:所谓“困境企业”是指已经营业二年以上,在最近12到24个月内营业亏损净值已占公司净值的20%以上的企业。
问:投资者注资或购买一家已有10人以上的现有企业是否符合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答:否。因为投资者仅是保留延用了原企业的员工,但并未创造就业机会。举例,投资者出资80万购买一家已雇有10个员工的餐厅,如果仅仅继续雇佣原来的10个员工,如厨师,洗完工,服务员,大厅经理等人,则未满足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他必须在原来10个员工的基础上,再雇10个新员工方可符合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问:什么员工可以被雇佣?
答: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临时居民、难民、以及在美国暂缓递解出境可以合法工作的外国人。
问:投资者及其家属是否可以算作雇佣人数?
答:否。他们可以在投资企业合法工作,但不能算作创造就业机会的人数。
问:投资企业是否可以雇佣有工作签证,有工卡的人员或实习学生?
答:可以应聘这些人在该企业工作,但他们不能算入10个全职工作的数额之内。
问:投资者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投资?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个人直接投资的方式,或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项目进行投资。
问:什么是个人直接投资方式?
答:个人直接投资的方式是指投资者在美国选择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调查,正式成立公司,将资金投入自己的企业,直接雇佣10个员工,开展公司业务运作,投资者在新企业的管理决策上必须起积极作用。 例如,做日常的管理监督,或者参与制定政策(担任董事会董事,总裁,总经理,等职务,或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行使相应的权利和职责等)。
问:什么是通过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项目进行投资的方式?
答:通过投资移民区yu中心的项目进行投资该方式包括3个方面的因素:
(1)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这是指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可以吸收外国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建设项目,并可让投资者通过其项目申请移民的私人公司。中心首先准备详细的投资计划向移民局提出成立区域中心的申请,移民局经过审核批准后,他们即可有资格开展以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资金为资金来源的招商投资项目。
(2)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这是指该中心具备办理投资移民资格后可以不断地开发出属于其管理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的范围很广从工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机场码头配套设施,能源发电,医疗护理设施,货运中转中心,高级宾馆酒店,商业中心,中高档公寓住宅,等等。目前,区域中心投资项目主要设立于美国特定的地理范围内,所以其投资额基本上都是80万。如目前在投资移民地区中心处于领先地位的CMB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已开发了79期的项目。
(3)投资者选择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及其项目,与中心签署投资协议,将资金投入所选定的项目,由中心负责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投资者不需要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利用该项目申办移民。取得绿卡后,根据与中心签署的投资协议5-6年从项目退出,并按照合同规定取回投资额。
问:个人直接投资与使用投资移民区中心项目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法不同。个人直接投资必须实际雇佣至少10个员工,按照所在州的工资标准发放员工工资,并扣交相关的税,还要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经营管理,或宏观管控参与公司方针政策的制定。而区域中心的项目一般不需要直接亲自雇佣员工,可以通过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模式(目前常用的模式是 RIMS II and IMPLAN)来计算创造就业机会,而且投资者不需要参与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问:投资移民是否可以有风险担保条款以确保本金不会损失?
答:否。按照移民条例的相关规定(8 C.F.R. §204.6(j)(2)),美国的移民投资必须是风险投资, 不能有任何直接,间接或暗示的无风险的担保、股权全额回购、本金全额退还,或其他类似许诺或约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促使投资者努力把投资项目成功地运作好;而不是仅仅为了取得绿卡而进行表面现象的投资,从而忽略了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的立法目的。
问:投资者可以什么样的商业实体形式进行投资?
答:商业实体的形式可以是个体经营、有限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法人公司等。投资企业必须是“新企业,即1990 年11 月29 日以后成立的美国营利性企业。1990年11 月29 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也可视作“新企业”,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者在购买该企业后必须对其进行实质性的重组,重建,改造形成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追加投资后,使其资产净值或雇佣员工人数增加40%。
问:是否可以成立非营利机构办理投资移民?
答:不可以。
问:我在美国置业购买房地产是否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
答:否。仅购买房地产不构成投资移民,因为投资移民的一个关键要求是创造就业机会。 如果投资者购买房地产后不利用该房产积极地进行后续的雇佣员工的商业运作, 移民局通常将其视作消极投资(Negative Investment) 。如纯粹地投资购买土地或建造私人住宅,通常被视作消极投资不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但是如果购买土地建造饭店、旅馆、商业/旅游中心等设施并由此产生雇用员工的商业活动,则符合投资移民要求。
问:投资者个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答: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足够的投资资金,即至少80万美元或105万美元(视投资项目和地区而定),并证明该资金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即业界所说的资金来源合法性。也就是说仅仅在你的银行账户有80万/105万美金或相当于80万/105万美金的人民币)并不能说明它是你合法获得的,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说明这笔钱是如何取得的。
问:移民局对投资者是否有学历,工作经验和语言的要求?
答:均无。关健的要求是其拥有合法获得资金。简言之,只要有钱,并能证明这笔钱是合法取得的,个人就符合投资者的要求。
问:为什么必须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
答: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走私贩毒洗钱,制止犯罪分子把黑钱转入美国,以投资移民的方式取得在美国永久居留的身份。
问:如何证明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但不仅限于此)来证明:个人工资收入,投资收入,房地产买卖,股票交易,继承遗产,亲友馈赠,借贷,司法诉讼获得的判决赔偿,银行抵押贷款,等等。
问:投资者是否有年龄的要求?
答:无。笔者在移民局的2010年3月16日的投资移民工作会议上曾提出该问题,此后又专门给投资移民办公室发电函,请其确认投资者年龄要求。移民局的现场答复和电函回应均表明移民法对投资者的年龄无任何要求。但如果投资者的年龄低于18岁 (未成年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他可能还不具备单独签署法律文件的能力,在签署投资移民申请文件,及其他投资相关的合同文件时,可能需要监护人,或提供其他文件证明其具备独力签署法律文件的能力。如果以孩子的名义提出申请,笔者建议让孩子年满18岁后再提出申请比较稳妥。
问:孩子年满18岁现在美国或中国读书是否可以单独提出投资移民申请?
答:可以。
问:孩子申请投资移民时是否可以把父母包括在内?
答:否。孩子申请时不能把父母同时包括在内。但当孩子取得绿卡,5年后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后,可以亲属移民为基础为父母申请绿卡。
问:孩子尚在学校读书并无收入来源,如何证明其资金来源?
答:可以通过父母赠与的方式来证明他的资金来源。由于是父母赠与,父母要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问:一人申请全家移民是什么概念?
答:这是指主申请人(父亲或母亲)的投资移民申请批准后,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孩子即可一起取得绿卡,移民美国。
问:孩子超过21岁但未婚是否可以一起申请移民?
答:否。移民法对“孩子”(Children)定义的解释是21岁以下,并且未结婚。只有孩子方可与父母一起移民。如果孩子超过21岁, 或21岁以下但是结婚了,按照移民法的定义,他/她们就变成了儿女(Son and Daughter), 而不再被认为是“孩子”(Children),因此就不能随父母一起申请移民了。
问:如果儿女不能随父母一起申请移民,他们可以怎样取得绿卡?
答:他们要等父母取得绿卡后再以亲属移民的方式单独为他们提出申请,即亲属移民第二优先(2-B) 类别。
问:我现在美国是F-1学生身份,是否可以提出投资移民申请;提出该申请后,我进出美国是否会受到影响,我的F-1签证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即使是学生身份也可以提出投资移民的申请。当你的I-526投资移民申请批准后,即可从学生身分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在提出申请等候审批的过程中,如果你的F-1签证未过期,只要你在学校正常读书,出入境美国应无问题。但是,如果F-1签证已过期,再去领事馆申请F-1签证可能会被拒绝,因为学生不能有移民的倾向。如果属于后者,建议你暂时不要回国,等取得绿卡,或在等候绿卡期间取得返美放行证(Advance Parole)再回去。由于现在中国的F-1学生签证有效期是5年,如果早日提出申请,在这期间应可以等到绿卡了。
问:我现在美国是H-1B身份,是否可以提出投资移民申请;提出该申请后,我进出美国是否会受到影响,我的H-1B签证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不受任何影响,因为移民法规定H-1B签证可以有移民倾向。
问:我的I-526投资移民申请报送移民局后,再等候审批期间我是否能以商务/旅游签证进出美国?
答: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有确定的返程日期和明确的商务考察安排或观光旅游计划,你应可以继续使用已有的旅游/商务签证进出美国。但是,在将I-526申请报送移民局后,你的移民申请已记录在案,入境时如被问及是否有提出移民申请,应如实回答,目前我们的客人均无因此被拒绝入境。但边境海关有权允许或拒绝你入境。
问:投资移民申请程序如何进行,等候时间有多长?
答: 投资移民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投资者向移民局报送I-526 投资移民申请表,及有关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合法性等证明文件,明确证明其投资申请符合所有EB-5要求。
在I-526 投资移民申请获准之后,若申请人在中国:
移民局将I-526批准通知转到美国国务院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NVC))进行移民签证的审理。
NVC审理完毕后将案子转到美国驻广州领事馆进行移民签证的面试。面试通过后,领事馆发给移民签证。
申请人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在机场打指纹,照相后,移民局签发条件绿卡(也称临时绿卡)。一般入境后1~3个月即可收到移民局寄送的绿卡。
在I-526 投资移民申请获准之后,若申请人在美国:
申请人直接向移民局报送 I-485调整身份(从非移民身份转为移民身份)的申请。如果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一般不需面试。移民局批准后直接将条件绿卡寄给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
在向移民局报送 I-485调整身份的同时,还可以报送工卡和返美放行证的申请。在等候绿卡期间,申请人可以凭此合法工作和随便进出美国。
移民局和国家签证中心的审理时间会根据申请案件的多少随时调整。如果投资移民突破一万个名额,申请者等候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的时间将有较大的延长。
问:为什么移民局先发给的是条件绿卡(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Card),而不是一次取得正式绿卡?
答:因为投资移民类别是以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为条件签发的绿卡,移民局需要核实投资者是否满足了这些条件,即资金是否确实用于投资项目,并创造了就业机会。所以移民局先发一个两年有效期的条件绿卡。两年到期之前,向移民局提出取消条件(也称绿卡转正)申请。移民局审核无问题后即发给正式绿卡。
问: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取消条件绿卡转正申请?
答:在取得条件绿卡(临时绿卡)两年届满之前的90天内(即第21-24个月之间)即可提出I-829临时绿卡转正的申请。 只要投资者按规定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并创造出符合规定的直接或间接的(如投资于 “地区中心”项目)就业机会,转正即可批准。
问:申请人必须在什么时候把投资资金汇入美国?
答:申请人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将全部资金汇入美国投资项目的帐户。若你是个人直接投资,你的投资资金需要汇入你所要投资的新企业的银行账户内。若是投资于区域中心的项目,你的投资资金需要汇入该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的监管账户内。向移民局报送申请时需要提供银行汇款和收款的文件以证明实际将资金投入。
问:临时绿卡与正式绿卡有什么区别?
答:除了要在两年到期时转正外,其他方面与正式绿卡完全一样。
问:取得临时绿卡后,我孩子是否可以上美国的公立学校读书,并享受优惠的学费待遇?
答:可以。美国从小学到高中的公立学校完全是免费教育。上大学时,如果在州立大学读书则可享受优惠的学费待遇。但一般州立大学会要求大学申请人和其家人必须在该州居住一年以上才能享受优惠的学费待遇。
问:夫妇一方申请投资移民绿卡,而另一方暂不与其一起申请绿卡, 这样是否会影响申请一方的绿卡申请?
答:毫无影响。
问:如果先生或太太日后想办理绿卡是否可以,如何办理?
答:可以。如果在先生或太太取得移民签证半年之内想办理其绿卡,可以通过陪同来美的方法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一年可以通过跟随来美的方法提出申请。
问:我取得绿卡后是否一定要住在投资移民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或州?
答:不必。你可以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地方居住,读书和工作。
问:使用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办理绿卡的人和自己直接投资办理绿卡的人占总投资者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移民局的统计,95%申请者是通过投资移民地区中心的项目申办绿卡;5%的申请者是通过自己直接投资申办绿卡。
问:为什么绝大部分的投资者都通过地区中心内项目申办绿卡?
答:这主要是从投资风险, 经营管理和创造就业机会角度出发考虑的。个人直接投资从理论上讲投资者直接管理支配自己的资金和项目的运作应该比较安全保险。但是在实际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大部分投资者不懂英文,不熟悉美国的法律和文化,劳工关系,雇佣关系,如果投资的项目不是自己的专业领域,就更困难。最困难的是创造就业机会的问题。因为移民法要求除了投资80万或105万外,还必须直接雇佣10个全职员工,而且这些工作必须一直维持到绿卡转正。仅维持雇佣10个员工的工资和相关税务可能就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资金。一个新成立的企业刚开始或者在初期或整个运作过程中可能不需要10个人,在这种情况下要符合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非要雇10个人就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如果不能将企业办好,至少维持到转正取得正式绿卡,绿卡拿不到,投资收不回的风险也是很大的。
如果通过投资移民地区中心项目办理绿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用操心创造就业机会雇佣员工的问题。地区中心可以通过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法来证明其符合了该要求。但自己直投则必须实际雇佣员工方可。而且大部分的投资中心的负责人都有投资管理和项目开发的经验。区域中心的项目一般都在80万地区,投资者只要投80万即可,而且在5-6年后还可以根据投资协议收回本金。虽然理论上讲,把钱交给他人管理风险较大,担心难以收回本金,但是如果认真选择信誉良好的投资中心和仔细审核其项目,是可以将风险将至最低。从2007年起移民局增加了对投资移民的重视,将原有投资移民地区中心重新审查登记一遍,并要求每个地区中心每年都要向移民局报告其运作情况,不合格者将被注销资格,并列入移民局的注销表。目前有不少做得不错的地区中心,其投资者的条件绿卡,转正绿卡均被批准,早期投资者的本金都得到返还。
问: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移民中心和其项目时主要应该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投资者须要了解投资中心的历史,成立的年限,中心负责人的背景情况,中心的移民律师的背景情况,中心开发了多少期投资项目,每期项目条件绿卡的批准率,条件绿卡转正的批准率,早期开发的项目是否已返还本金,中心是否仍然列在移民局批准的名单上。中心每年都要向移民局报告业务情况,接收移民局的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中心将被移民局注销,并列入注销名单。一般说来中心成立的时间越久,开发的项目越多,绿卡的批准率越高,其经验应越丰富,也就越可靠。
另一方面对于中心的每期项目,要注重考虑其投资项目的地区环境,投资项目的领域和类别,开发商的信誉和历史,项目的启动和竣工时间,是否有政府参与,政府投资,开发商,项目拥有者和投资移民者的出资比例,如果还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比例。 如果一个项目主要靠投资移民申请人出资风险则比较大,因为如果不能招募到足够的投资者,项目的建设资金就会无法到位,导致资金短缺,项目就难以按计划竣工。如果项目有多方位的资金来源渠道,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仅占投资的一部分,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该项目则比较可靠。因为万一招募不够投资人,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其他来源渠道补足资金。详见如何选择投资移民地区中心项目
问:有的投资项目推销资料或广告宣传说保证返还投资者的本金或给与其他的实物回报,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答:否。按照投资移民法律的规定,所有投资移民项目,不论是个人直接投资,还是地区中心的项目都必须是风险投资,不能有任何直接,间接或暗含的担保。这种宣传应不会写在最后报给移民局的审批文件中,否则移民局不会批准。
问:通过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项目投资是否有风险?
答:无论任何性质的投资都有风险存在,投资移民也不例外。关键要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举例,就像飞行旅行一样,有意外的风险,但在当今日益发达的高科技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是微乎其微。对于区域中心的项目,只要预先对中心及其项目进行仔细认真地分析研究,考查其开发项目的历史,成功案例的纪录,投资还款的纪录,甚至还可以请投资专家进行风险分析,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就可以将风险将到最低。用行话讲就是有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但并不是风险一定会发生。 当然投资者也要有能够承担风险的财政能力和心理能力。否则通过其他途径办理移民。
问:如果使用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项目,在项目中的投资期限是多久?
答:视地区中心的商业计划和投资协议而定,一般是5-6年。这仅是一个预定的时间,一些中心在所有的投资移民申请人的条件绿卡转正后,若资金回笼快则提前返还投资款。
问:当投资到期后,申请人是否能够收回当初的投资金额?如何从项目中退出并取回投资款?
答:是否能够收回投资金额又涉及到投资风险的问题,赢利和赔钱的可能性是并存的。即将做重大修改的投资移民法将对地区中心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和管控,对投资项目的透明度要求更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投资前仔细选择区域中心并认真分析研究其项目的可行性,是可以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的。如何从项目中退出并取回投资款,视各个中心的投资策略而定,如,当投资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后,如果投资者是以入股的方式投入,投资者可以选择作为股东继续留在该项目中,或由中心按市场价格将其股份转让出售,将钱还给投资者;如果项目是以贷款的方式进行投资,通常中心和投资者共同组成有限合伙公司,项目完成后,合伙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解散,每个合伙人(即投资者)按照公司解散时的资产额以当时投资的出资比例收回应得资金。
问:如果移民局没有批准投资移民申请,申请人的投资款和中心的管理费是否会退回?
答:据我们所知,一般的区域中心在投资协议中都规定如果申请被拒绝,将退还投资款。
问:我的公司财政实力雄厚,我是否可以通过以我公司的名义投资来办理投资移民?
答:否。投资移民只能以个人出资的方式来办理投资移民,投资款必须出自个人的合法收入。即使你的公司完全归你所有,你是独家股东,从公司法角度讲,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不能随便动用,算入个人头上。当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把公司的财产,资金转让给个人。
问:如果投资移民项目失败,我条件绿卡是否就不能转正,取得正式绿卡?
答:这个问题是每个投资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如果项目不能按照申报时的商业计划顺利运行,按期完工,并创造所需的就业机会,绿卡转正就可能被拒绝。如前所述如果认真选择信誉可靠,有着良好成功记录的中心,被拒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移民局2015年1和2季度I-829转正审批的报告看,绿卡转正的拒绝率是很低的。1季度移民局收到了810个转正申请,已批准了61个,无一拒批,2季度移民局收到了693个转正申请,以批准了269个,拒批2个。移民局在审批转正的过程中会综合全盘考虑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有必要,给与酌情延期。根据移民局2013年5月30日的投资移民审批政策备忘录,如果投资者/地区中心项目运作已经在很大程度上(substantially)符合了投资移民法律的要求,可以再给一年的延期让投资项目来满足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问:获得条件绿卡及转正取得正式绿卡后是否必须长期在美国居住?
答:绿卡的法律定义是美国永久居民身份。顾名思义,绿卡持有者应在美国长期居留。如何确定“长期”居留法律上并无明确的定义,移民局的官话是按个案而定。目前一般的掌握方法是一次离开美国在海外停留的时间不要超过6个月,换言之,如果你在海外居住的时间较长,最好每半年回美一次,居住一段时间再离开。此外,为了表明你在美国永久居住,无意放弃绿卡的意图,你还要采取其他措施,如开银行帐户,办信用卡,考取驾照,申报税,租用或购买房产,买保险,有家属在美国居住,等等。另外,还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回美证 “Reentry Permit”,以证明你没有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意图。该证允许绿卡持有者在美国境外居住两年。
问:我成为美国公民后是否不再受海外居住时间的限制,如何成为美国公民?
答:是的。从你取得条件绿卡起算5年之内在美国累计住满两年半,没有道德不良的犯罪记录,并通过移民局的公民入籍考试,即可成为美国公民。
问:如果我打算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如何计算5年的时间?
答:从取得条件绿卡起开始计算5年时间,条件绿卡转正后(转正审批约1年),再等2年即可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问:2022年3月15日生效的EB-5 投资移民改革法案的要点是什么:
答:
将投资移民 区域中心项目延长了5年, 延到2027年9月30日
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TEA))的投资金额增加 800,000 美元。非目标就业区,投资金额增加到 1,050,000 美元。TEA 区 指高失业区或农村偏远地区。新的投资额自EB-5改革法案生效即刻实施, 但区域中心项目改革措施于法案生效60天后实施。
只能由国土安全部指定TEA区, 有限期2年。
如果EB-5区域中心项目将来发生到期暂停的情况, 只要EB-5 申请是在2026 年9 月30 日之前提交, 移民局将按照祖父条款继续审理EB-5 申请。
对每年的10000投资签证名额采取了预留名额的措施,将EB-5 签证总数的20% 用于农村地区的投资,10% 用于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2% 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目的是鼓励投资者到这些地区或项目投资。
为在某些情况下即将超龄的EB-5申请者的孩子提供保护。
投资者移民申请在报送 I-526 EB-5 申请时,如果无排期限制,可以同时报送I-485在美国调整身份的申请。
在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方面,仍然允许以 赠与的方法来证明,而且不仅限于家庭成员。
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要求适用于资本投资、管理费以及与投资相关的任何费用。
如果区域中心或新的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被终止,可以有一个转换其他投资项目的机制。
目前已报出EB-5申请的投资者不受新规定和高投资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