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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大学的“家法”成不了“大学宪章” - 从制定《复旦大学章程》谈起
作者:熊丙奇 | 2011/1/2 21:31:41 | 浏览:2398 | 评论:0

  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近日表示,作为国家教改中“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高校,依法治校、民主办学成为复旦的新探索,“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复旦正在制定《复旦大学章程》,相当于复旦“宪章”,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

  杨玉良校长关于“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的论述,让大家眼睛一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让大学章程成为“大学宪章”,要真正约束大学校长的权力,那么,设立“大学章程”,校长说了不算、大学以至教育部门说了也不算。

  依照目前制定“大学章程”的程序,“大学章程”极有可能存在两方面严重问题。

  其一,行政权和学术权表面分离,实际不分离。据悉,复旦大学的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虽然称这有助于“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但实事求是地说,这种改革,早在国内其他高校推行,可并无效果,原因是,真正的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不在于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行政领导不再从事学术研究,也就是校长职业化。当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其担任学校学术机构负责人又何妨?这才是最彻底的利益回避。可这一点,我国大学校长能自愿做到吗?

  其二,由学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只是大学规章,难成“大学宪章”。“大学章程”,解决的远不只是学校内部的治理问题,还有界定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财权、人事权),学校和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些问题也影响内部治理)。而这些问题,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目前,各校制定大学章程的大致程序是,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学校党代会或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报教育部,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这貌似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质仍旧是学校行政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大学章程要成为大学最高宪章,须经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定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此前,南方科技大学创校校长朱清时多次提到,要制定南方科大章程,并且把这个章程交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这是十分正确的制定大学章程思路,这样的章程一经审议通过,将不因政府换届、学校领导变动而变动,有利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相关评论:权力有边界 学术自由成真 (李邵强)
  从2009年1月14日正式担任复旦大学校长,还有半个月的时间,就是杨玉良院士履新两周年。12月30日晚,在和媒体共聚一堂时,这位自称为“不可救药的理想主义者”分享了他所理解的中国教育、复旦精神以及治校的独特理念。据介绍,复旦正在制定《复旦大学章程》,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杨玉良表示:“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

  2010年的大学教育改革注定值得纪念。南方科技大学的自授学位谋求以质量求生存的新路;而复旦大学年末透露出的改革信息,则让人们看到了权力让位于学术的勇气。这两所大学历史各异,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如何让大学回归教育的本质,如何让大学成为学术自由的“象牙塔”。尽管在这条改革路上,南方科技大学和复旦大学只是探路者,而且改革的起因皆与其具体掌舵人有关,但当教育领域改革已成共识时,此两所大学的起航无疑值得期待。

  尤为难得的是,作为一所公立大学,复旦没有在改革的路上停滞不前、瞻前顾后,反而以制定章程的形式,充当了大学教育改革的“急先锋”。这种勇气是值得赞扬的。尽管,不同立场者都能够找出中国大学的弊病,都把教育行政化看成是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由于利益因素的影响,教育去行政化之路却走得如此艰辛。毕竟,去行政化意味着放权。

  因此,在复旦章程的制定中,应该赞扬复旦的领导。如果没有他们的主动放权,一个旨在分离、隔离权力对学术影响的章程如何通过?如果没有具体的章程能够制约权力,何谈权力的有限,何谈去行政化。

  同时,此次“复旦大学章程”还以完整的制度设计保障了学术自由的理念。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能做出这一规定实属不易。

  而且,复旦的改革不仅止于权力的隔离,更增加了对权力的问责。当学校的发展违背了会议的集体决策时,学校的领导就将面临被召见,甚至被问责的境地。这种召见与问责的规定,无疑相当于一种赋权。在以前的权力格局中,学术权力通常只有被行政权力领导的份,怎有胆量去问责行政权力?现在,当章程已经规定了行政权力隔离,而且增加了对行政权力问责时,关于学校发展的权力也就实现了分权,学术的力量也就具有了与行政力量博弈的制度。

  教育有其规律,学术应有自由。但是,在教育行政化的背景下,掌握话语权和决定权是行政权力而不是学术权力。当我们看到钱学森之问背后的现状,懂得其背后的忧虑时,就应该看到去行政化之必要,就应该明白此次“复旦章程”所起到的示范价值。所以,在新年来临之际,期待复旦大学的尝试可以引领大学改革的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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