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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华留学招生指南2011
2011/1/20 13:42:07 | 浏览:2392 | 评论:0

  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经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设立了各类奖学金项目,资助世界各国学生、教师、学者到中国高等学校学习及从事研究活动。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将被安排在中国教育部委托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里学习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文学、哲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

  中国教育部制定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计划,委托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具体负责奖学金生的招生工作及在华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中国热忱欢迎各国优秀青年学生、学者和教师到中国的高等学校学习和开展研究工作。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名称及申请途径

  1、中国政府国别奖学金(按照政府间协议提供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学校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而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高级进修生奖学金。

  申请人须向所在国负责派遣留学生的部门、机构、学校或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

  2、长城奖学金(2010年提供25个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专项全额奖学金,只招收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申请人须向所在国联合国教科文全国委员会提出申请。

  3、亚洲留学奖学金(2010年提供20个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设立的专项全额奖学金,旨在鼓励亚洲学生、学者在亚洲国家间流动,增进亚洲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拓展教育交流与合作空间,提高亚洲整体教育质量。此项奖学金只招收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申请人须向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

  4、中国—东盟(AUN)奖学金项目(2010年提供20个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东盟组织成员国提供的专项全额奖学金,旨在鼓励东盟成员国青年学生、教师、学者来华留学和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申请人须向中国—东盟秘书处提出申请。

  5、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2010年提供100个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为资助欧盟各国家高中毕业生及大学生来华进修汉语一学年而设立的专项全额奖学金项目。

  申请人可向中国驻欧盟使团提出申请。

  6、上海合作组织奖学金项目(2010年提供100个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上合组织成员国提供的专项全额奖学金项目,旨在鼓励和资助上合组织国家的青年学生来华留学。

  申请人可向中国驻各上合组织成员国大使馆提出申请。

  7、中国—太平洋岛国论坛奖学金项目(2010年提供10个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太平洋地区的有关岛国提供的专项全额奖学金,旨在鼓励和资助这些国家的青年学生来华留学。

  申请人可向太平洋岛国论坛秘书处提出申请。

  8、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高校研究生项目(由中国教育部确定名额)

  此项目系中国教育部提供的全额奖学金,由中国高水平(“985”)大学自主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申请人须向承担此项目的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9、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省、自治区学历生项目(由中国教育部确定名额)

  此项目系中国教育部提供的全额奖学金,由中国部分省、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本地区内有关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来华攻读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

  申请人须向承担此项目的有关省、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10、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2010年提供200个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为资助已在华完成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被录取继续攻读高一级学历的品学兼优的留学生,或已在读的硕士和博士优秀研究生完成其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全额奖学金项目。

  申请人须先向就读学校或录取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留学基金委推荐。

  11、中华文化研究项目(2010年提供30个名额)

  此项目系中国教育部设立,旨在资助各国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来华进行短期研究及交流合作的全额奖学金项目。

  申请人可向中国有关高等学校、机构或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由其向留学基金委推荐。申请人本人也可直接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12、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由中国教育部确定名额)

  此项目系中国教育部设立,旨在资助各国从事汉语教学的专职教师来华进行短期研修的全额奖学金项目。

  申请人可向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由其向留学基金委推荐。

  以上各项奖学金项目的具体申请办法,请详见各奖学金项目申请办法。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内容

  1、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1)全额奖学金

    •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提供免费校内住宿;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 提供首次来华报到后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 提供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即:新生入学时由入境口岸至学校所在城市或汉语补习学校所在城市、汉语补习学生从汉语补习学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以及毕业生从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的一次性火车硬座(卧)车票。

    2)部分奖学金

    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3)国际旅费

    仅向有协议国家的学生提供,其余国家学生国际旅费自理。

    以上各项奖学金的资助标准详见各奖学金项目《申请办法》。

三、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申请

  1、招生时间

  留学基金委受理2010/2011学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月至4月。各国派遣部门受理报名的具体时间请申请人径向本国派遣机构咨询。

  “高校研究生项目”和“省、自治区学历生项目”受理报名的具体时间请申请人径向承担项目的中国有关高等学校咨询。

  2、奖学金的申请

  ● 申请人应符合各项奖学金《申请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对于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申请人,须在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填写和提交报名信息,并将提交的申请表打印后,再附上要求的材料向所在国派遣机构提交。

  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的网址为http://laihua.csc.edu.cn,洛杉矶领区的受理机构代码为8403。

  对于尚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国派遣机构申领有关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填写后附上要求的材料,向所在国派遣机构提交。

  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提交学历证明、成绩单、学习计划、健康证明及推荐信等相关申请材料。

  ● 有关申请材料应在各奖学金《申请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事务承办机构寄送留学基金委。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详情请见各奖学金项目《申请办法》)。

  ●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是否录取均不予退还。

  ●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重要资料的原件务必由申请人妥善保存。

  ● 中国政府奖学金招生事务承办机构主要有:

中国驻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
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
中国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国有关高等学校
其它教育机构

  3、学习院校和专业选择

  凡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者,须从中国教育部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中选择志愿院校和学习专业。详情请查阅《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名录及专业目录介绍》,也可登录http:// www.csc.edu.cn/Laihua/查询。

  4、授课语言

  ●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授课语言一般为汉语。无汉语基础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一般要进行1-2年的汉语补习。其中:学习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西医)、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专业者汉语补习1年;学习文学、历史、哲学和医学(中医、中药)专业者汉语补习2年。
  ● 来华攻读本科学历的奖学金生授课语言均为汉语;部分学校的部分研究生课程和进修生课程可提供英语授课。(详情请登录http:// www.csc.edu.cn/Laihua/查阅《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名录及专业目录介绍》)。

  5、大学预科教育

  按照中国教育部的规定,2010/2011学年凡来华攻读本科学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先进入留学基金委指定的大学预科班学习。预科班课程内容为基础汉语、专业汉语及数理化等基础知识,学习期限为1-2年。学习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入专业院校学习。

  2010/2011学年留学基金委委托北京语言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开办大学预科班。

  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预科教育:

  1)以汉语作为学习语言完成中等教育的外国学生,申请时应附其毕业学校为其出具的中等教育阶段必修课授课语言为汉语的证明。

  2)已获得达到进入专业学校学习标准的HSK成绩,学生申请时应附上HSK证书复印件,HSK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

四、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录取

  1、留学基金委对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对其所选择的学习专业、年限和就读学校进行适当的调整。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2、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转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如申请人已事先与上述学校取得联系并得到入学许可,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留学基金委将把申请人材料直接寄送录取或邀请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3、获得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奖学金申请人,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后即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4、留学基金委将在2010年7月31日前将《学生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招生事务承办机构,由其将上述录取文件转交学生本人。

  5、“高校研究生项目”和“省、自治区学历生项目”奖学金生的录取办法详见两项目的《申请办法》。

  6、原则上申请人不可同时申请多个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留学基金委对被多个奖学金项目或多所学校同时录取的申请人,有权决定录取其享受其中一个奖学金项目或取得一所学校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录取资格。

五、来华签证及来华报到注册

  1、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来华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等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其中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学习时间不满六个月者,须申请“F”签证)。凡持其它种类的护照、签证及未持上述文件的原件来华者,学校将不予注册,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2、报到和注册

  中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并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前往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3、健康认证和居留许可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血液化验单(原件),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合格者将被要求重新进行体检。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期离境回国。

  居留许可:奖学金生须于抵华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或重新体检合格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办理以上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理。

六、中转服务

  2010年8月25日至9月15日期间,留学基金委在北京语言大学设立奖学金生中转服务站,向经北京转往其它城市学习,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的来华新生提供中转服务。具体服务内容:

  1、向中转的全额奖学金和免学宿费的部分奖学金生提供中转期间的校内免费住宿,住宿标准为二人一间;

  2、向中转的全额奖学金生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向中转的全额奖学金和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提供在中转期间必需的医疗服务;

  4、向中转的全额奖学金生提供赴就读院校所在城市的硬座(卧)火车票。

  请中国驻有关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有关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或留学生本人务必于抵京前一周,将留学生抵达日期、航班(车次)通知中转服务站。

  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中转服务站联系方式:

电话:0086-10- 82303706
传真:0086-10- 82303326
E-mail:zhongzhuan@blcu.edu.cn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5号 邮编:100083

  凡在2010年8月25日至9月15日以外时间经北京中转,或经北京以外城市转往学校所在城市的全额奖学金新生,请自行前往学校报到。接受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据实为其报销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的火车硬座(卧)车票费,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七、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经其本人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上签字同意的录取院校、学习专业及学习期限。

八、奖学金年度评审

  1、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规定,凡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均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学校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要求,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2、奖学金评审合格者,方有资格享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继续在华学习。评审不合格者,则被中止或取消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资格。

  3、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如继续在华学习,其在奖学金被中止期间仍可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综合医疗保险。

  4、如学生在奖学金中止期间经济困难,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减免部分费用。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如希望恢复奖学金资格,可参加下一学年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合格后,亦可申请恢复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5、被取消奖学金资格者,则不能再申请恢复奖学金资格。

  详情请参阅《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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