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美国移民局于2026年5月22日叫停部分I-485境内转身份申请,立即生效。

移民局刚刚发了一则备忘录,除非满足特定的情形,否则绿卡申请人需要返回其母国面试获得绿卡,而非通过I-485 (AOS, Adjustment of Status)转换身份获得绿卡,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可能会有一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I-485被拒。
理论上,USCIS政策备忘录在发布后即生效。但其后续执行力度、是否会引发司法挑战,以及法院最终是否支持,仍需持续观察。
目前看上去已经递交了I-485的人士可能不受影响,pending期间暂时不要出境,如果被拒仍然可以通过领馆面试通道拿绿卡。
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
以下是原因总结:
👉回归“领事程序优先”原则
临时签证持有人申请绿卡,原则上应回本国面签。
👉限制“旅游或商务B签/学生签证F-1等入境后直接转绿卡”
强调非移民签证不应成为默认移民路径,减少身份被拒后的非法滞留问题,降低“黑下来”的风险和人数。
👉堵住长期存在的移民漏洞
恢复法律原本设计,而非继续默认宽松执行。
👉USCIS资源重新分流
更多案件交由海外领馆处理,USCIS专注其他类别,如暴力犯罪、人口贩卖、入籍申请等事宜。
👉境内转身份不是一种权利
境内转身份(AOS)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由USCIS基于个案自由裁量决定是否给予的“行政恩惠”。也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政府机构或官员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特殊情况”例外
但更强调case by case个案审查。
此外,USCIS还引用了大量联邦法院与BIA判例,进一步强调:境内身份调整(AOS)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替代正常的海外领事移民签证程序。
在USCIS的框架下,“标准移民路径”应当是:
✅申请人在海外递交移民申请 → 通过美国领事馆面试 → 获得移民签证 → 持移民签证入境美国 → 入境后取得绿卡
❌而不是:先以非移民签证(如B/F等)进入美国 → 再在境内通过I-485调整身份获得绿卡

以下是移民局发布的政策备忘录翻译
原文内容:

(美国移民局原备忘录截图👆)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今日发布一份新的政策备忘录,再次重申:根据长期以来的移民法律以及移民法院判例,寻求身份调整的外国人,应通过美国国务院(DOS)在境外领事馆进行领事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来申请,而不是在美国境内完成。
移民官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这种“特殊救济方式”时,应结合所有相关因素与信息,逐案审查。
USCIS发言人Zach Kahler表示:
“我们正在回归法律最初的立法本意,确保外国人按照正确方式使用美国移民体系。从现在开始,临时在美国停留、但想申请绿卡的外国人,原则上必须返回本国申请,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该政策让美国移民体系重新按照法律原本设定的方式运作,而不是继续鼓励各种制度漏洞。当外国人在本国申请时,也能减少那些在被拒绝永久居留后,选择滞留美国、转入地下非法居留的人数。”
他还表示:
“非移民签证持有人,例如国际学生、临时工作者或旅游签证持有人,来到美国本身是短期、且带有特定目的的。美国的制度设计,本来就是要求他们在停留结束后离境。他们的赴美过程不应被视为申请绿卡的第一步。
按照法律执行后,大多数此类案件将由美国国务院驻海外领事馆负责处理,这也能让USCIS有限的人力资源,更专注于处理其真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包括暴力犯罪及人口贩运受害者签证、入籍申请以及其他优先事项。法律之所以这样制定,是有原因的。尽管这些规定多年来被忽视,但重新遵守法律,将有助于让整个移民体系更加公平和高效。”
可能带来的影响
目前这类政策更多还是“政策风向”和解释层面的变化,并不等于就已经全面禁止所有的I-485境内调整身份,双递交等。
但可以预见的是,职业移民未来或更依赖海外领馆流程的重要性可能重新上升。
同时USCIS也承认存在例外情况,例如:H-1B、L-1这类“双重意图(dual intent)”签证依然是可以境内转身份的。这一点大家可以不用太担心。

(移民局备忘录内容)
未来,所有基于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的,比如移民局提到的F-1学生签、B签美国境内转身份等,审核会非常严格,大家可以自查一下是否符合条件。

另外,该政策是否合法呢?这里我们也简单解释下:
可能违反《行政程序法》程序要求
这个政策其实改变了“境内转身份(AOS)”长期的审核方式,但没有走“公开征求意见”的正规程序;而如果要不走这个程序,就必须证明它只是解释法律的“内部说明”,不是新增规则。但从内容来看,它虽然说是内部指导,却实际上提高了申请门槛、增加了限制,所以更像是在“制定新规则”,而不是单纯解释法律。
可能违反美国移民法(INA §245)
美国移民法(INA §245)确实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但同时也赋予移民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政府原则上是可以通过提高审查标准、收紧适用范围或强化程序要求来“限制”AOS的使用,但不能直接以政策形式取消或实质剥夺法律本身赋予的申请权利。
至于最终走向,目前还不确定,可能会取决于后续执行力度、是否出现法律挑战,以及法院是否认定其属于超越解释范围的“新规”。
以上内容仅为政策信息分享及观点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移民建议,具体案件仍需结合个人情况及后续政策变化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