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千人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院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部署,根据《中国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我院人事人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技战略需求、重大科技任务以及相关学科建设的需求,结合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在未来5年,引进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200人。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入选条件
第三条 我院“千人计划”的岗位设置:
(一)各研究所根据科技发展目标和科技领军人才的需要,并结合创新基地学科布局,按照重点和特别急需两类,提出未来5年“千人计划”岗位初步需求,报院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人才办)汇总。
(二)各创新基地按照规划的战略重点、重要学科方向布局,结合各研究所提出的岗位初步需求,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提出本领域“千人计划”岗位需求的建议,报所属创新基地主管院领导审核。
(三)院人才办汇总各创新基地的岗位需求建议,形成我院“千人计划”岗位需求目录,报请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发布。
第四条 “千人计划”候选人除须具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原则上入选年龄不超过50岁,特别急需者可适当放宽至55岁;入选“千人计划”后,入选者须确保从入选后第二年起在用人单位的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五条 我院“千人计划”的入选标准要结合各领域科技领军人才的需求特点和要求,突出强调引进人才的原始创新能力、把握学术方向能力、解决关键或核心技术能力和带领团队的综合能力。具体入选条件根据设定岗位的职责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研究所在提出岗位需求时,同时提出该岗位引进人才的建议标准,报院人才办汇总。
(二)院人才办将与岗位需求目录相对应的引进人才建议标准送各创新基地(专业局),由各创新基地(专业局)根据学科布局和发展战略规划、人才队伍状况和支持条件等因素进行审改后,报创新基地主管院领导审核。
(三)院人才办汇总各创新基地(专业局)审改后的引进人才入选标准,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三章 推荐、申报程序
第六条 院人才办常年受理 “千人计划”候选人的申报工作,并按国家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组织上报。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可以单位名义向院人才办推荐拟引进的“千人计划”候选人;院内外(包括海外)专家学者可以个人名义向院人才办推荐;满足“千人计划”入选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向院人才办自荐。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需向院人才办报送《中国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申请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获奖证书、任职证明等相关评审材料及《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3份及电子版。
(二)院人才办对申请人资格和用人单位资助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后,将通过审查人员的材料分送各创新基地(专业局)。
(三)各创新基地(专业局)组织专家对本领域“千人计划”人选进行院内评审,评审可采取本人现场(视频)答辩和同行函评的方式进行。现场答辩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7人,同行函评应不少于5份评审意见。
(四)通过院内评审的“千人计划”候选人,将由院人才办会同各专业局、重大专项相关联系处向各引才平台报送我院“千人计划”候选人材料。院人才办负责跟踪各引才平台“千人计划”的评审情况。
(五)通过国家审查的“千人计划”入选者,人才办将向用人单位下发入选通知书。
第八条 创业人才的推荐,按照当地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创业园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地区评审的拟引进创业人才,在报各引才平台的同时,用人单位需将有关材料报院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岗位聘用和支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入选者签订《中国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岗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须明确:聘用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合同期,每年到位工作时间,聘用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和工作、生活条件,薪酬、待遇与保险,合同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违约责任等。《聘用合同》须报院人才办备案。
第十条 确定“千人计划”入选名单后,院人才办协助落实国家专项支持经费;院支持入选“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专项经费200万元;各创新基地(业务局)对入选者申报的研究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给予立项支持;同时,用人单位匹配支持相应的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配合“千人计划”入选者的团队建设,在其人才引进方面院将适当给予所需人员编制、“百人计划”岗位及研究生招生指标等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暂时未入选“千人计划”者,确属我院急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章节相关条款的原则和方式先行给予支持。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依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归国前的工资收入,结合国内实际消费水平,用人单位与入选者协商确定其项目执行期间的薪酬水平,并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
创新人才一般相当于用人单位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工资的2-4倍,创业人才按市场机制取酬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薪酬福利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院、研究所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支持安家费100万元;院人才专项经费的50%可用于团队人员经费;不足部分由研究所通过承担各类项目经费、自由资金等支持。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按实际到位工作时间发放,所需工资额度由院单独核定。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考核与终期评估
第十六条 “千人计划”入选者的评估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年度考核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各专业局(创新基地)负责组织院内对“千人计划”入选者的考核评估工作,人事教育局协助参与相关工作。考核采取通讯评议和现场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结合入选者承担的重要方向性项目的进展情况,在入选后第3年进行中期考核。入选者和用人单位填写《中国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者中期考核评估表》,并提供其它书面评估材料,报院人才办备案。
第十九条 “千人计划”入选者在重要方向性项目结题时,由院组织对其进行终期评估。终期评估的步骤如下:
(一)入选者和用人单位填写《中国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者终期考核评估表》,并提供其它书面评估材料;
(二)各专业局(创新基地)分别邀请3-5位专家对入选者进行通讯评议,组织7-9位专家进行现场考查,听取入选者的汇报,提出终期评估意见。
入选者的终期评估意见可供聘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参考。其终期考核结果报院人才办备案。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对“千人计划” 入选者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入选者的简历、到位后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学术成就、主持和承担项目等。院人才办受理对“千人计划”入选者的投诉和申诉,对有异议的入选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院和聘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协助落实入选者应享受的各类特殊待遇和优惠政策。用人单位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指定联系人,单位主要领导牵头负责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解决诸如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的问题;院人才办积极协助用人单位办理落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入选者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院人才办不定期赴聘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入选者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项支持的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