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不論是否做生意,習慣上喜歡用現金往來,然而前往銀行提存超過1萬元現金,不僅銀行有義務向國稅局申報,當事人也有義務申報。近日數名華人即因未依法使用FinCEN8300表申報收到1萬元以上現金,被國稅局查稅,甚至嚴重到需聘請律師交涉。最後雖罰錢了事,替當事人帶來困擾。
王姓資深銀行業者指出,客戶到銀行提存1萬元以上現金,銀行有義務使用FinCEN 104表向國稅局申報。該表並須報備到隸屬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機關,即Fina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的簡稱。這是九一一恐怖攻擊後的新規定,用意在避免不法分子洗錢。
銀行除對涉及1萬元以上現金須申報,客戶即使分開兩天到銀行提存現金,只要24小時內提存現金累計超過1萬元,如早上存3000元,下午存8000元,銀行一樣須向國稅局申報。這類申報由於需提供客戶各項資料,客戶通常會被告知。
然而超市、烈酒店等經常收受現金的行業,屬於豁免商號,銀行不必每次收到這類商家超過1萬元以上現金,就得按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唯商家要獲得豁免,須先另填一張表。
王姓業者指出,由於政府擔心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洗錢,對現金交易盯得很緊,即使客戶提存的現金不符前述模式,若有被刻意設計過的傾向,只要讓人起疑,銀行一樣可向有關單位舉報,此時不須照會客戶。
在洛杉磯市文具區從事批發業務的陳先生,多年來生意都以現金交易,也常上銀行存現金,從未遇到問題。不久前,卻收到國稅局通知,指他未依法向國稅局申報收到1萬元以上現金,要求他提供過去三年所得稅表、銀行進出紀錄,打算對他全面查稅。
律師劉大伸也說,他有客戶因未使用8300表,向國稅局申報多筆從其他商家收到的1萬元以上現金。國稅局從銀行方面獲得這些資料,上門找碴,要求全面查稅。
劉大伸說,遇到這種情形,商家不能以並非有意不申報、一時疏忽,希望國稅局基於「不知者不罪」不要處罰。因為從國稅局立場,當事人已觸犯法令。遇到這種情況,只能忍受國稅局高姿態配合要求。
遭查稅的當事人銀行帳戶現金存款一開始被國稅局沒收,在派出刑事調查員確認其客戶從事的是合法生意後,才探討應如何對當事人施予罰款,並將建議交由財政部參考,由財政部做成最後決定。財政部就如何做成決定僅提供簡短說明,並非完全透明。
但這類決定不像民事訴訟還可上訴,提醒華人注意相關申報規定。
根據國稅局網站,公司或個人從某公司或個人收到1萬元以上現金,15天內要向國稅局申報8300表,註明現金來自誰、對方稅號,地址及交易種類等。該網址是: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article/0,,id=148857,00.html。
順藤摸瓜!習用現金當心被稅
「Cash is King?」(現金就是王道?)華人喜歡攜帶現金,已成為歹徒覬覦目標。有趣的是,喜歡將現金存進銀行,卻又未申報的華人,也可能成為國稅局清查的對象。
會計師黃世仲指出,曾有華人將標會獲得的大筆現金存到銀行戶頭,引來國稅局質疑其現金來源。如果當事人無法拿出證據解釋清楚,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也有外州旅館業者每次趁來加州訪友之際,將從長期投宿客戶收到的現金存進華資銀行戶頭,雖然現金金額已達依法申報要求,但未向國稅局申報8300表。國稅局後來從銀行獲得的相關資料順藤摸瓜,做出當事人少報現金,逃漏稅須重罰的決定。
黃世仲說,國稅局若懷疑納稅人少報現金,會要求查看納稅人過去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銀行進出紀錄。假設納稅人存進12萬元現金,收入卻申報5萬元,就差額除非能提出曾向銀行或私人貸款的合理證據,否則會被認定短報7萬元現金。
雖然個人或公司就收到1萬元以上的現金須用8300表向國稅局申報,但黃世仲說,實務上可能只有少數商家會申報,個人根本不可能申報。這個問題就好像在亞馬遜網站買書,若在加州使用,須向加州稅務委員會申報使用稅。但實務上也沒有人申報一樣。
律師劉大伸說,相關法規用意在對抗不法分子洗錢,但主管單位未大力宣導,有些專業人士都不知道有這項法律。遺憾的是,違反法規不能以不知者不罪答辯。以今日景氣對小商家仍低迷,若又遇到不知情、未依法申報現金,導致被查稅,無疑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