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个别滥用公权力以牟取私利的官员纷纷落马,引起社会关注。在这些官员堕落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负责人甚至知名企业家,因受贿或其他犯罪,与官员一起锒铛入狱。然而,这些企业家的“犯罪史”却少有关注。
实际上,企业家犯罪或多或少与公权力的滥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剖析企业家犯罪原因,可从另一方面探究如何根除腐败土壤。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了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医疗赔偿金的管理及支付等情况。一度沉寂的“毒奶粉”再度出现在公众谈论的话题中,在这些话题里,自然少不了曾生产三聚氰胺奶粉的企业——三鹿集团及其前任“掌门人”田文华。 近3年来,不少大企业家都走了与田文华一样的路——锒铛入狱。
知名企业家如何从叱咤商场的风云人物沦为阶下囚?其背后又折射了怎样的社会问题?
行贿魅影缠绕“大商”
“纵观中国企业家坠落史,其违规违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红塔山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伊利集团原董事长郑俊怀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家的贪污腐化、假公济私、违规收购等行为;另一种则是以南德集团原董事长牟其中、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赖昌星、德隆国际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总裁唐万新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的偷漏税、行贿、非法集资等手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称,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折射出中国法制环境的缺陷。
2008年6月8日,端午节,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证监会原副主席王益被“双规”。据内部人士透露,王益和此前刚刚“英年早逝”的涌金系老板魏东构成权钱交易的共同体。
“现在,往往是官员落马带出民营企业家行贿问题,然后,民营企业家又带出更多的受贿官员。”北京律师钱列阳这样总结部分企业家落马与官员落马之间的关系。
对此,李曙光认为,这属于体制层面的问题,“企业家的触角广及税务等诸多政府部门,他们热衷于与权力结盟,习惯于‘找市长’而不是‘找市场’。此外,部分官员则乐见其求,滥用稀缺的职权广泛寻租。这也是为什么在追查企业家犯罪时屡屡能‘拔出萝卜带出泥’———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常常一起浮出水面的原因。”
“民营企业家行贿官员,这其中的确有出于主动的原因,为了给自己捞好处,但确实也有一部分是出于无奈的。”河北省保定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说。
据钱列阳介绍,他曾经代理过这样一起商业贿赂案:一名民营企业主被某国企拖欠上千万元的款项,“民营企业主最终没有走司法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给国企官员‘上供’几十万元,想借此让国有企业还款。最后的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国企领导落马,民营企业主也被以行贿罪起诉”。
“行贿,主要是因为法律不健全,同时与社会制度、社会风气有关,企业家渐渐习惯花钱办事。有时,甚至在公事公办的情况下,也存在行贿问题。”钱列阳说。
同样代理过大量商业贿赂案件的北京律师田文昌也认为这是“大的商业环境的问题”。
“出现企业家贿赂官员现象的最大原因,还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有太多的裁量权和决定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我们的市场准入门槛比较高,而且政府部门行政裁量权又很大,一些官员的手上握有太大的权力,这些都关系到民营企业的发展。这样一来,很多民营企业家要想做成某些事,要想拿下某些项目,就必须要向掌权的官员行贿,这也就导致了贿赂现象越来越多。现在,在很多民营企业家的心中都有这样一种观念,就是如果不行贿,这笔生意就做不成,因为别人都行贿。这是一种很错误的想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分析说:“目前,刑法对行贿罪的刑期设定太短,也就是说惩处的力度不够,而受贿罪却是比较重的,这样的结果就是许多民营企业家们违法的成本并不高。一些企业家在行贿后,得到了大量的利益,即便东窗事发,惩罚也并不十分严厉,所以他们有些肆无忌惮。”
偷漏税问题较严重
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企业家违法行为里,偷、漏税犯罪比行贿犯罪较普遍。
“市场经济法治,不可以偷漏税。但是,如果去查偷漏税的问题,一查一个准。”据钱列阳透露,他代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企业偷漏税问题十分突出。
清华——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肖耿曾给20多名资产过亿元的私营企业主上课,肖耿问:“你们中间有几个人是真正经得起查的,没有偷漏税、没有违法?”
长时间无人应答,最后,终于一人作答:“不能查,查的话,都有问题。”
“现在的企业偷漏税多,说明税务立法有问题。”在一本名为《中国大商三十年罪与罚》的书中,有这样一段总结性的话。
对此,刘俊海有不同的看法。
“税务立法本身其实没有太大的问题,问题比较多的还是执法也就是实际执行的问题。”刘俊海说,“我认为对此应该要树立民营企业家们的感恩心态,征税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发展经济。而这些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挣到了钱,就应该要有回报社会的心,应该自觉的纳税。”
刘俊海说,现在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民营企业和税收征收机关存在一种对立的态度,“如果能行贿避税我就行贿,不能的话我就躲着你们想方设法逃税”。
对此,刘俊海说,应该在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企业之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让税收机关不再变得只是向企业收钱,而是定期向企业做宣传,为他们的纳税进行指导,并向企业公开一些内容,达成双方的良性互动。这样会让企业更加信赖征税机构,也会使企业心甘情愿地纳税”。
此外,李曙光认为,在实践层面和社会文化层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大商”屡屡陨落的原因。
“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虽已逐步健全,但更艰巨的任务是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现在,很多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制于部门利益,在执法、监管上责任不明。同时存在的还有一些部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李曙光说,比如黄光裕案发初期暴露的,是相关税务官员选择性执法,将漏税罚款变成了个人兜里的“好处”。
李曙光还认为,公众和公权力依然缺乏法治信念,企业家妄图恣意冲破一切规则与准绳,努力与权力捆绑,以求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反过来又使目睹怪现状的民众对违法更加毫无顾忌,甚至强化了他们对权力而非法治的信仰。
“治商”要先“治官”
企业家违法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有一个共性,即均与公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切断其中的利益链,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
李曙光认为,“治商”要先“治官”,“官正”则“商清”。
“目前‘政商结合’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部门定位不清、公权未受约束有关。政府部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可能要经历3个阶段:一是依法行政阶段;二是责任政府阶段;三是最终的理想目标———法治政府阶段。”李曙光说,目前,中国正处于第二阶段,正从权力单一治理转到资本和权力共同治理。这时,权力和资本各有优势。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较大,而资本拥有者缺乏规范、正当的逐利出路,只好选择“公关”一些官员,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就成为必然。要阻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就必须要推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审批,实行核准制并让相关者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
“还是要首先加强政府部门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化,要让他们手中的权力阳光化,接受人们的监督。”刘俊海说。
吕景胜说,行政执法部门不能故意刁难民营企业。现在,有一些部门故意刁难民营企业,这也会促使民营企业行贿。因此,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环境进行整治、改善、规范是非常有效的办法。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我认为还是要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但是这种教育毕竟没有强制力,最重要的还是政府部门改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
此外,在谈到如何“治商”时,刘俊海和李曙光不约而同地提到了“监督”两字。
在现阶段,监管者如何与市场保持距离、如何与被监管者“打交道”等问题,还没形成规矩。从而导致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一起吃饭甚至一起娱乐的场面频频上演。
针对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交往过于密切的现象,李曙光认为,首先要建立一道“防火墙”,然后才能规范官员的行为。
刘俊海说:“政府部门官员的工作应该透明化,要让群众监督;同时,民营企业家们在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监督官员的工作,并相互监督。一旦发现官员有索贿或者行为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指出并举报;在招投标等环节如果发现有其他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也要及时举报。”
在上述建议之外,李曙光还提出,应给企业家提供一套简单明了的游戏规则以及可预期的行为指南。政府部门的决策过程不仅要公开透明,更应使公众明晓违法的代价。同时,这种可预期是指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就有立竿见影的违法后果。如果有人一次次地踏入制度雷区,最后都因官员的庇护侥幸过关,那么会有更多的企业家前仆后继、以身试法,因为违法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付出的成本。
“还应提供公平、公正的程序,避免选择性执法。相关部门应做到‘一碗水端平’,在企业家违法初期就及时介入监管,阻断违法路径,起到防微杜渐、以儆效尤的作用。”李曙光说。
链接:“大商”坠落记
2010年5月18日,国美集团董事局原主席黄光裕,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消息罪和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二审维持原判;
2009年1月22日,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9年2月11日,轻骑集团原董事长张家岭,以信用证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10月,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以个人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8年;
2008年8月,天发集团原董事长龚家龙,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
2008年6月,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荣坤,一审被认定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以及抽逃资金罪,合计执行19年;
中核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双规”,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康日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同年,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还是在这一年,东兴航空创始人兰世立,因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赵丽 整理)
企业家犯罪易涉及的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解读: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设置了较高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有非官方统计显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从而造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该罪要么处于休眠状态,要么成为刑事报复的工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解读:这是受融资难困扰的民营企业为获取资金而选择的一种冒险方式。由于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借款对象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同时也不好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造成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限模糊,往往只要涉及的人数众多或不能及时还款即被定罪,其中集资诈骗罪最重可判死刑。
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解读:上述犯罪因涉及金融机构,是比较重的罪名,且通常由于数额极大而被判重刑,除贷款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外,其他3罪皆可致死刑。此类金融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事件中,很多民营企业家为融得资金都会或多或少采取一些虚假手段,但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认定导致判决结果要么死刑、要么无罪,争议很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处罚。
合同诈骗罪
解读:近年来,随着国门的不断开放,国际公司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然而,国内经营理念的相对落后,使得此罪名成为埋在企业家们身边的定时炸弹。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解读:为加大打击力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原条文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要件,只要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量及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解读:2009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处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规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解读:为实现公司或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企业经营者用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剥夺了股东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中国证券市场在健康发展之路上又多了一块绊脚石。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解读:近年来,行贿罪显现出了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的特点。
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解读:这两项罪名本意是为规范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使用资金的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所有权。但实践中此罪却常常成为企业股东、高管之间争夺企业经营权而至对方于犯罪的“武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逃税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解读: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二条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死刑的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读:“三鹿奶粉”事件已经成为印在国人心中的此类标志性事件。
非法经营罪
解读:此罪是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衍生出来的罪名,本意针对集中特定情形,但刑法条文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兜底条款的表述,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是的非法经营大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趋势。
(朱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