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擁有符合美政府申報規定的海外帳戶、卻不打算申報的美籍華人要注意嘍! 一項美國新法將私人銀行服務(Private Banking)也列入海外帳戶查稅範圍,一旦該法2013年上路,並非只是台灣金融機構有錢的美籍客戶成為箭靶,美籍平民老百姓也可能中箭落馬。
將生效實施的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守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規定,2013年前凡在美有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須與財政部簽署協議,同意提供美籍客戶帳戶資料,包括姓名、地址、社安號碼或納稅人識別號碼。若不遵守規定,美政府有權預扣這些機構在美投資所生利息、股息等達30%。
由於處罰頗嚴,海外金融機構除非不想在美買賣股票、投資債券等,否則只有盡量配合。
但前述規定有但書,即美籍人士在同一個海外金融機構所有帳戶資產加起來若不超過5萬美元,海外金融機構不須向美方提供該名客戶資料。
該法似乎針對有錢人,但深究內容後發現,由於適用範圍包括提供私人銀行服務的海外金融機構,以台灣只要新台幣50萬元,即美金1萬7000元就可享受私人銀行服務,將造成該法2013年元旦上路後,擁有這類帳戶的美籍客戶即使資產不到5萬美元,一樣須將資料提供給美政府。
會計師胡樺臻說,在美國,私人銀行服務是專門提供給有錢人的特別服務,透過量身打造服務協助富人投資、理財等,通常客戶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等投資額至少5萬美元,才可能獲得相關服務。
會計師李新忠說,針對FATCA,國稅局曾先後頒布第60條及第34條公告,歡迎全球金融機構提供意見。代表84個金融機構的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本月初即針對該法寫信給美國國稅局局長及財政部副部長,提及在台灣,帳戶1萬7000美元即可提供私人銀行服務,建議不如以美金25萬元做為這項要求的門檻。
另外,FATCA要求海外金融機構,針對定存達50萬美元以上的美籍帳戶嚴格看管,該信件以台灣人喜歡存款,擁有50萬美元以上定存很普遍,建議提高至100萬美元。
李新忠說,美政府是否接受這些建議尚不得知。他建議凡有海外帳戶不如盡早申報,截止日是6月底。若多年來從未申報海外帳戶,不妨利用第二波大赦計畫,截止日是8月底,好處是可避免被提起刑事起訴。
美國法律規定,凡海外所有帳戶若某年最高現金總值超過1萬美元,來年6月30日前須填寫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該法現由國稅局監督納稅人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