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GOVERNMENT AWARD FOR OUTSTANDING SELF-FINANCED STUDENTS ABROAD
为体现国家对自费留学生的关怀,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迄今共有2400余名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获奖。现将2011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介绍如下:
一、奖励规模为500人,在自费留学人员较集中的美国等29个国家实施,具体国别为:
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新加坡、瑞典、荷兰、新西兰、爱尔兰、乌克兰、韩国、芬兰、南非、丹麦、比利时、泰国、奥地利、瑞士、挪威、白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色列、捷克。
奖励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年龄40岁以下(1971年1月1日后出生)的自费在读博士生。曾获得该奖学金、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及已取得国内外第一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奖励金额为6000美元/人。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网上公示,择优推荐,国内终审”程序进行。采取国外限额推荐,国内差额评审的办法。未经驻外使(领)馆或教育处(组)网站公示的人选,国内不予终审。
二、按照《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奖学金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我组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奖学金申请,截止至今年10月31日。
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推荐人选名单经网站公示后报回国内。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内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终审,获奖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人应填写《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11年)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申报材料,邮寄至Education Office, 443 Shatto Place, Los Angeles, CA90020(请注明“优秀自费留学奖学金”)。
四、具体申请办法及相关信息请参见下方附件,亦可查询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csc.edu.cn/Chuguo/?cid=18
教育组
2011年7月29日
附件:
-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指南
-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11年)
- 专业名称及类码表(2011年)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指南
一、申请程序
1、查阅《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确定申请资格。
2、填写《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11年)。
3、向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申请材料。
二、有关材料下载
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2、《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11年);
3、“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专业代码表(2011年)。
下载网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www.csc.edu.cn“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专栏”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11年);
2、护照首页复印件;
3、博士研究生在读院校注册证明;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导师推荐信;
6、研究课题报告或课题介绍(中文,不少于2000字);
7、2个代表性成果的封面、目录、首页等证明材料及1000字以内的中文摘要;
8、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或相关证明。
四、《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填写说明和要求
1、请用中文打印填写;所有材料使用A4纸。
2、填写内容属实,表达明确严谨。内容不实、含糊不清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3、填写说明:
(1)“专业类码及参评专业”一栏:请从“专业代码表”中选择对应专业类码(如010102)。无对应专业类码的,请填写专业所属大类(如01);属交叉或边缘学科专业,请自行选定唯一参评专业,不可空栏。
(2)研究课题报告或介绍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中文翻译。
(3)“博士阶段国内外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著作或作品”一栏:
a、发表时间应在攻读博士期间;注明发表刊物的名称、页码及页数,文章被引用的次数、影响因子等;本人不是第一作者的,须注明第一作者姓名以及与第一作者的关系(如导师、合作者、同事或其他)。
b、2个代表性成果的封面、目录、首页等证明材料,以及1000字以内的中文摘要;须提供可检索网址作为补充。
c、被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应提交被接受的相关信函或其他证明材料。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情况”一栏:应尽可能详实具体地填写学术会议报告形式和内容,并附会议邀请函或相关证明。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年龄在40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四条 曾获得该奖学金、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及已取得国内外第一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7月31日-10月31日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各使(领)馆教育处(组)通知为准。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并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第七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公示后的推荐人选名单和推荐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
第八条 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 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6000美元。
第十一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