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但應對參與還貸的配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離婚案件中,房貸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畫分婚前或婚後財產的標準,則有失公平。
此外,《婚姻法解釋(三)》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有律師認為,該條款其實是說明「裸嫁兒媳」及「上門女婿」離婚不能再分房產。
正視婚外同居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婚姻法解釋取消了徵求意見稿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的問題的條文。
該條文在徵求意見稿中出現時,曾一度引發社會爭議。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婚外同居這種現象比較複雜,在具體實踐中難以以司法解釋相關的條文來一一對應,但他指出不規定不等於不正視。杜萬華稱,基層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要堅持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善良風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原則。
拒親子鑑定視同存在
《婚姻法解釋(三)》還就親子關係鑑定爭議問題作出解釋。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經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