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文章《“潜规则”为何在我国大行其道?》,文章例举了种种在我们生活中存在的潜规则后,归纳说,要剔除潜规则只有用法制手段才行。其实不然。
这篇文章发表在海外版就是一个错误,给谁看呢?应该发表在国内版才是有的放矢。
潜规则也是中华文化的“传统”之一。先不要对我的这个观点马上表示反对。翻开《二十四史》或者“野史”看看,或者《儒林外史》《官场现形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哪一个朝代没有这些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有哪一样是现在的新专利?充其量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山寨版罢了。
用法制规制潜规则的主张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未必可行。
1、以行贿受贿为例
改革开放之初,法律已经有了行贿、受贿罪;现在,行贿受贿依然大行其道,有恃无恐,高居不下,何也?首先是监督缺位;其次是法治疲软。现在基本上对贪官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谁怕呢?死缓,充其量坐十年牢,七搞八弄又是一个自由身。
法律、道德、党纪、政纪都有三令五申的禁令,这是应该怪法律、道德、党纪、政纪呢?还是应该怪教育、信仰的缺失?
当下,各级政府面临换届。中央重申严肃“换届纪律”也是为了预防“换届潜规则”:跑官、要官、赖官、突击提拔等。
2、以官商勾结为例
官商勾结这个词儿不是我的发明,官方文件、高级领导人早有了这个说法的;换一个说法就是“权钱交易”,这个概念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形象的说法就是你拿钱,我办事。每一个官员都非常清楚的知道有关的党纪、政纪、道德、法律,他就是不听;一旦东窗事发,痛哭流涕,忏悔不已;有些天真的人把他们的忏悔拿来教育老百姓,真是咄咄怪事。没有权的老百姓,谁会送礼啊,张冠李戴嘛!
记得应该是《儒林外史》中有这样一句话:“钱到关系解,火到猪头烂”!这就是官商之间的潜规则。
3、以演艺圈为例
“先上床后上戏”就是如今演艺圈里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打开网络,大小明星的花边新闻每天不绝于眼;爆乳走光目不暇接。在华表奖的颁奖晚会上,有一个明星干脆穿一身可以管中窥豹,一览有遗的新款旗袍招摇参会。后来又敢露敢言的发飚揭露另一个“腕”比她大的明星的“斑斑劣迹”。这些若隐若现,若即若离的事儿都与潜规则有关。
谁都想演一号A角。个个都是美女,个个都是中戏、北影的高材生,或者“金光大道”的人气王,导演、制片的确也为难;谁上呢?就看你聪明不聪明,愿意不愿意啰。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一号A角都是这样。不过这个比例谁也说不清楚,道不明白是事实。
4、官民之间办事为例
许多时候,老百姓的许多有关工作、生活、矛盾纠纷、家长里短的事都要找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落实。大到升职、诉讼,小到鸡毛蒜皮的利益。“衙中有人好办事”是一个真理。你信不信它都是真理。此外,还得有一个与之配套的真理,那就是“送礼”。这样一来,也大大的拉动了内需和GDP的增加。整个社会已经钩织成一张猫有猫路,鼠有鼠道的关系网。如果你的手上没有这样一张“护身符”,那真是寸步难行。当然,也有破解“护身符”的秘制单方;这个秘制单方只有一个字——MONEY!其实,这个东西在《红楼梦》里就说得非常清楚了。
办同样的事,有关系和没有关系,效率效果大不一样。比如:择校费、住院用品使用费(暖水瓶、小便盆)、过路费、场租费、公款吃喝费、公款旅游费、公款报销限额、公车使用权限、消耗性公共资源或者行政开支的使用费、法院的诉讼费减缓、司法救助的批准,一切行政许可的批准、一切行政违法的处罚、司法审判的裁决……
事实上,所谓潜规则已经大大超过法制可以规制的范围,陷入人与人的厉害关系的泥潭而无可药救了。
窃以为,贪图便捷或者蝇头小利的潜规则可以暂时不去理会;首先重典、重锤治理干部使用、官商勾结和司法腐败。大的潜规则剔除了,小的潜规则也就会偃旗息鼓、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