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於今年8月發表一份備忘錄,提到為了振興經濟,鼓勵創業,增加就業機會,對職業移民第二優先(EB2)和工作簽證(HIB)放寬申請條件,即中小企業自雇者可以自己公司申請工作簽證及第二優先職業移民,不另外需要雇主。
一、國家利益豁免
長久以來,美國移民法就在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類別內設有「國家利益豁免」(NIW)一項,因此申請國家利益豁免的人,首先必須符合第二類優先的條件:擁有碩士以上的學位或能證明其本身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中有特殊的才能,而有益於美國的經濟、文化和教育。
如果沒有「國家利益豁免」,雇主必須向勞工局提交勞工紙申請(PERM)。一般來說,在職業移民申請過程中,最複雜也最困難的就是獲得勞工紙的批准。在申請中,雇主必須登廣告先招聘美國員工,只有在雇主能證明已登廣告招聘卻找不到適合條件的美國員工後,其勞工紙申請才能獲得批准。而國家利益豁免免除勞工紙申請的這一步驟。所謂的國家利益,移民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但根據以往案例,申請者必須證明以下三項:
(一)申請者必須在非常有意義的領域內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指的有意義的領域著重在申請人的工作領域,而不是申請人本身所具備的條件。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申請人是工程師,而所工作的領域是建築高速公路的橋樑,最後移民局認定建築高速公路的橋樑屬於有意義的工作領域。
(二)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工作對美國有利,且這個利益範圍是全國性的。移民局在8月發表的備忘錄中提到,自己創業的中小企業自雇者,可以經由證明自己公司成立後會創造就業機會給美國員工,並且這個地域性增加就業機會可連帶性增加全國類似相關的工作機會,或者申請人可以證明由自己公司區域性的增加就業機會,會對全美國經濟有正面的影響。
(三)申請者必須證明其本身能提供給美國的利益大於勞工紙申請所帶來的保護美國員工的利益。移民局8月備忘錄指出,中小企業自雇者可以透過證明自己不會搶走美國員工的工作機會,相反自己的公司可以給美國員工增加就業機會,來滿足這項要求。
二、工作簽證
一般來說,普通非移民「工作簽證」必須由美國雇主出面申請,證明雇主和工作簽證申請者有雇主和雇員的關係,申請者必須至少有學士以上的學位,而其工作的職位必須是專業性的工作。
移民局8月份的備忘錄中說,自雇者可以用自己公司為自己申請工作簽證。自雇者申請工作簽證時,必須符合以上的條件。要如何證明自己的公司和自己有雇主和雇員的關係呢?移民局8月份備忘錄中指出,若公司有獨立的董事會,而這個董事會可以行使權力雇用、解雇、支付薪水並且監督自己,則可以證明自己公司和自己有雇主和雇員的關係,進而可以用自己的公司申請自己的工作簽證。
另外,前面提到的職業移民第二優先中,如果不符合國家利益豁免的條件,但本身具備職業移民第二優先、且在自己公司的工作職位是專業工作,也可以同樣用自己的公司來替自己申請勞工紙,進而取得職業移民綠卡,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公司和自己有雇主和雇員的關係。
移民局這份因應美國經濟局勢的備忘錄,鼓勵外籍人士在美國創業,並且提供自己創業自雇者申請工作簽證及移民的機會。建議符合條件者儘早和律師諮詢,並提出此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