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IRS)12月底前將公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執行細節的初稿,預計明年底前定稿,美國政府海外查稅勢在必行。
美國FATCA要求凡有「美國來源所得」的非美國金融機構,都要向美國國稅局通報具美國公民、綠卡和居民身分客戶的所得資料。
FATCA具有法源依據,歐巴馬政府在2010年3月通過獎勵聘雇就業法案(HIRE),其中的一個附帶篇章即是FATCA,規範海外金融機構須與美國國稅局合作,協助海外查稅。
不過,FATCA的執行細節尚在研礙之中,依照美國國稅局對外發布的時程表,包括今年12月底前公布FATCA執行細節的初稿,在聽取各界的意見後,預計於明年底前定稿。
FATCA的執行細節定稿後,外國金融機構(FFI)在2013年6月底前,須與美國國稅局簽署協議,協助美國海外查稅。
依據FATCA,若海外金融機構不配合美國政府海外查稅,則被視為不合作的金融機構,2014年被視為不合作的金融機構一旦出脫美元資產(如美國公債、基金、房產等),將被課以30%的高額罰款。
自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發生後,有愈來愈多的金融機構覺醒,在客戶資料保密及賦稅公平層面上,如何取得平衡,有必要保護逃稅者的資料嗎? 有愈來愈多的人認為「不繳稅就是犯罪」,美國FATCA的執行細節將按時程表於12月底前公布初稿,預計明年底前定稿,美國政府海外查稅是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