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供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从最初的特供酒、特供牛奶到特供蔬菜,特供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值得深究的是,为何在政策三令五申、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专供”、“特供”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针对滥用“特供”、“专供”标识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严查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所售商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出过《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且在此后每间隔一两年就会发出类似通知。但多年三令五申,却仍然没能改变“特供”、“专供”充斥各类市场的现状。
由于许多商标系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授权使用的,因此工商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存在种种困难。要彻底清除此类商标宣传,必须打破一直以来由工商部门“一肩挑”的局面,由更多的党政部门联合参与整顿,媒体、公众共同配合,形成围剿之势。
“特供”“专供”商品网上泛滥
2011年11月,北京各大超市里的鲁花食用油、燕京啤酒等产品纷纷进行了一次“变脸”,过去包装上突出的“人民大会堂”字样悄然消失。加多宝集团在2011年8月中旬出厂的王老吉凉茶仍有“人民大会堂宴会用凉茶饮品”字样,在此后的新品中却突然消失。北京三元牛奶部分规格的产品也在这一时段突然启用新包装,旧包装上的“人民大会堂宴会用乳制品”字样则被“用时间丈量新鲜”的纸条覆盖遮挡。
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皆源于一份《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
这份由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四部门共同发出的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四部门决定9月至10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
鲁花食用油等产品的反应,让这份通知看似立竿见影。然而,在专项行动结束两个月后,“特供”、“专供”商标并没有从人们的消费视野中彻底消失走访发现,实体市场中带“特供”、“专供”等字样的商品的确已经较少,但在网络市场里,这一现象却仍然泛滥。
在著名网络交易商城上,输入关键词“特供”或“专供”进行搜索,立马会跳出大量包装中带有“特供”、“专供”类字眼的商品,其中以酒类居多。例如,直接表达的有“西凤酒警备区特供45度500ml”、“西凤酒××系统专供”、“茅台五星内部特供酒53度500ml”等等;还有一些商品采取较为委婉的方式进行包装,例如该商城上销售的“口子窖北京特供酒”等。
记者随后又登录了多个专卖酒品的网络商城,例如“购酒网”等,同样发现了大量打着“特供”、“专供”旗号销售的商品。例如,购酒网上的“52度酒鬼内部特供酒”、“五粮液特供专用(水晶装)”、“五粮液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酒”、“五粮液国宾专用”、“茅台内部专供酒”、“贵州茅台酒北戴河暑期特供”、“茅台五星铁路特供”等等。
除了酒类外,其他商品也存在类似现象。例如,在网络商城“1号店”上,就销售了一款名为“京供一号”的“五常特供国米”。
特供商标背后的产业链
长期以来,“特供”、“专供”商品盘踞于各类商场的货架之上,有着极为广泛的消费者。然而,对于这些神秘的、带有某种特权消费味道的“外衣”,人们却知之甚少。这些“特供”、“专供”商品是否取得了所标榜的国家机关、单位授权?抑或商品本身就属假冒?
虽然假冒商品打上“特供”、“专供”旗号的情况十分普遍,但进入大型商场、大型网络商城的,大多为真货。以上文中提及的多个网络商城为例,它们均有着“正品行货”的服务承诺,甚至有的商城提出“假一赔十”的承诺,在消费者中也均广受认可。
那么这些“真货”身上的违规商标,究竟是否经过了授权?
以鲁花花生油为例,2011年5月,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工商局清江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一家大型超市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店内有大幅的鲁花食用油的墙面广告,广告词包括“鲁花,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发福利送亲友,首选国宴用油”、“你知道吗?送国宴油更体面哦”等。
经执法人员确认,生产厂家使用“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字样的广告已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规定。
后经媒体调查发现,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相关建筑名称用于商业宣传背后,有着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一般由这些单位出具一份“授权书”给某广告公司,授权该公司对这些字样或图形在商标、广告中的使用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再由广告公司对企业进行分销。
除了此类做法外,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另一种情况。
白酒经销商王云每年会固定向茅台、五粮液酒厂订购一定数量的酒,用于本系统内接待等,出厂时就在包装中打上××系统特供。几乎每年订购的数量都会比实际使用数量多一些,所以就有一部分会流出来用于销售。王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些酒并不能在市面上卖,但是拿到同一系统的地方机关去卖会很好卖,因为质量一样,但价格便宜很多。
“小工商怎么敢挑战大单位”
2011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发出《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巩固3个月前开始的专项行动整治成果。
事实上,已经很难数清这是工商部门第几次发出此类通知了。《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过《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此后的2008年10月、2010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又分别再次发出类似通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介绍,这些广告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政策上三令五申,法律上明令禁止,但这些都没有改变“专供”、“特供”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的事实。
“这里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一些国家机关、单位的确存在贪图小利的行为。”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种行为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实际上是把公权力的信誉抵押给了商家,如果商家信誉受损,那么你的信誉也势必跟着受损,而你并不知道产品质量是好是坏。
刘俊海提出,实际上这些单位没有权力授予企业可以违反广告法,以国家机关或者容易使人联想到国家机关的这种方式去做广告、卖牌子。这容易违反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确定的政企分开原则,混淆了国家机关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角色的划分,使老百姓怀疑国家机关又卖牌子了,又有权钱交易了,尽管实际上没有,但是也会玷污国家机关的社会形象,贬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于这种行为,不仅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谴责,也应该在法律上追究责任。”刘俊海说。
而这一层关系的存在,也成了工商部门在整顿、清理“特供”、“专供”商标行动中最难逾越的阻力。“那些挂名特供的都是一些大部委大单位,你地方上负责执法的一个小工商怎么敢挑战大单位?所以在执法上很多工商部门有顾虑。”刘俊海认为,这正是政策上三令五申、法律上明令禁止,却还是未能清除此类商标的根源所在。
“过去几年我们的做法,大多都是由工商部门单独在负责整顿清理,这实际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要想彻底清除此类广告,必须打破工商部门‘一肩挑’的模式。在中央,不能光工商总局发文,应该联合中纪委等单位一起参与;在地方,工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刘俊海建议,在打击“特供”、“专供”商标上,应该各方联动多管齐下,形成围剿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