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灣居民陳威廉1986年取得綠卡來美,一直在美國生活工作,並非跑綠卡人士,出入境也一直沒問題。但日前和太太一起去上海看女兒,離開美國三個多月,入境時就遭到移民官盤問,移民官並對他說,拿綠卡出境不能超過三個月,看他年紀大才放他一馬,「下次再犯就沒收」。
陳威廉和太太都很疑惑,「以前不是說六個月嗎?」「有朋友跑綠卡,每四、五個月來回一次,都沒有問題。」
移民律師周正烜說,持綠卡最長可離境多久,規定是離境超過一年者需事先申請I-131回美證,即俗稱的「白皮書」。超過六個月者需以報稅紀錄等證明自己有居住在美國的意願。所以事實上究竟可離境多久,並沒有明確規定,但移民官權力大,說不准入境就不准入境,即使申請了回美證、證明有居住意願、即使出境不到三個月,移民官都有權決定不讓入境,甚至當場沒收綠卡。
許多長住美國的民眾,可能感覺持有綠卡和擁有美國公民身分差別不大,但周正烜解釋,持有綠卡者依美國法律規定仍是「外國人」,「你要來我家,我不一定要讓你來」。
對有民眾被移民官警告「持綠卡離境不准超過三個月」,周正烜指出,移民官跟警察一樣,「也會嚇唬你」。
移民律師黃子虔指出,沒有明文規定持綠卡出境不准超過三個月,持綠卡民眾在海關若遇移民官盤問,不必緊張,誠實、扼要地回答問題即可,若感覺遭受移民官惡意刁難,可記下移民官姓名、搭乘航班訊息等,向移民局反映。
黃子虔說,移民官可以沒收綠卡,但沒有權利取消綠卡持有人的永久居留權,綠卡在海關被沒收,並不代表失去永久居留權,而是進入「取消永久居留權遞解程序」,失去居留權與否,需留待移民法庭決定。
在海關遭到盤問,面臨「要自動放棄綠卡或進入遞解程序」的二選一困境時,移民律師建議,無意在美國居住者,比較簡單的方式是自動放棄居留權,因為遞解程序往往長達數個月、甚至半年,其間本人不得出境美國,對無意居住在美國的民眾十分傷腦筋。有意在美國居住但被不當刁難的民眾,只要心平氣和等待,法院通常都會做出合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