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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科技信息(第7期)
2012/7/31 12:21:23 | 浏览:1374 | 评论:0

 要目导读

天津经济科技信息(第7期) 

 

1、 津经济

今年以来,天津市通过开展“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加快推进大项目、好项目建设,促进工业、服务业稳步发展,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半年,工业、服务业发展平稳,为全年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基础。市委书记张高丽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好、稳中求快的工作基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优化三次产业结构,努力促进三大需求有效增长,大力推动三个层面联动发展。

(一)天津市2012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上半年,天津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增幅继续保持全国前列。上半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5864.9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去年同期增长14.1%。分三次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73.61亿元,增长3.0%;第二产业增加值3181.20亿元,增长15.7%,其中工业增加值2939.47亿元,增长16.4%,拉动全市经济增长8.4个百分点,贡献率达到59.6%;第三产业增加值2610.13亿元,增长12.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90.35亿元,增长27.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1%;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17.5%。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比一季度回落0.5个百分点。

实体经济稳步增长,服务业发展加快。夏粮总产量达到55.76万吨,连续第九年丰收。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6.7%。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上半年,全市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增长22.9%,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增长19.9%;旅游外汇收入10.45亿美元,增长22.3%

资金供应总体稳定,招商引资稳步增长。截至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含外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7260.88亿元,增长15.1%。上半年,全市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356家,合同外资额99.41亿美元,增长10.0%;实际直接利用外资83.20亿美元,增长15.0%。上半年,全市实际利用内资1379.97亿元,增长23.4%

(二)天津市上半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8%

上半年,国际经济形势复杂,经济运行下行的压力不断加大,全市工业系统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经济运行的组织和调度,抓好新项目增量和现有企业存量。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6.7%,增速居全国前列,完成工业总产值11436.71亿元,同比增长18%,净增产值1744亿元。八大优势支柱产业和大项目新项目对全市工业增长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上半年,全市八大优势产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0372.76亿元,同比增长18.9%,占全市工业比重90.7%,对工业增长贡献率达到94.5%。其中轻纺产业增长31.93%,生物医药产业增长30.35%,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增长23.62%,电子信息产业增长23.01%,装备制造产业增长15.91%,航空航天产业增长12.47%;大项目新项目对工业增长贡献率超过了60%,如三星手机净增产值92.15亿元,长城汽车净增78亿元、梦金园净增35亿元,还有丰田、富士康、中粮、三星视界等一批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项目。另外,区县工业、滨海新区对全市工业的拉动作用也很明显,今年上半年,区县工业完成总产值3520.29亿元,同比增长21.58%,占全市工业比重30.78%,拉动全市工业增长6.4个百分点。其中,武清区增长28.89%,宝坻区增长27.13%,静海县增长20.44%,西青区增长20.24%,北辰区增长19.79%;滨海新区完成区属总产值3081.24亿元,同比增长21.03%,占比重26.33%,拉动全市工业增长5.5个百分点。

三)上半年减排任务基本完成

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全市“十二五”确定的减排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任务,全力落实各项年度指标,在全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较好进展。上半年分别实现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1.12万吨、0.15万吨、0.97万吨、1.13万吨,分别完成年度任务总量的51%53%60%55%,基本完成半年减排任务。

、滨海介绍

(1) 中新天津生态城

新天津生态城是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战略性合作项目,是中新两国政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节约资源能源、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合作项目。生态城将致力于建设成为“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蓬勃、社会和谐”新型城市。区位优势明显,距天津中心城区45公里,距北京150公里,距唐山50公里,距滨海新区核心区15公里,距天津滨海国际机场40公里,距天津港20公里,便于利用各种城市资源。东临北疆电厂循环经济示范区,北接汉沽老城,西南为滨海新区核心区,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天津港保税区和滨海中心商务商业区,具有良好的城市和产业依托,具备建设生态城的优越条件。其发展定位是建设成生态环保技术研发创新和应用推广平台、国家级生态环保培训推广中心、现代高科技生态型产业基地、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建设交流展示窗口、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宜居示范新城。

(二)中新天津生态城规划情况

中新天津生态城,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人口35万人。空间布局:一轴三心四片,一轴是以生态谷为城市主轴,三心是一个城市主中心、两个城市副中心,四片是四个综合片区。生态格局:一岛三水六廊,一岛即以生态岛和水系组成的绿色核心,三水即清净湖、故道河、蓟运河,六廊即以生态岛为中心,构建六条生态廊道。产业方向:生态城将努力构筑生态型产业体系,实现经济蓬勃高效。重点发展节能环保、科技研发、软件产业、总部经济、服务外包、文化创意、教育培训、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为生态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具有动漫园、影视园、科技园、环保园、信息园等五大产业园区。今年1-5月份,中新天津生态城新增企业122家,实际利用外资8915万美元,同比增长50.5%,内联引资超10亿元,同比增长47.1%,龙头企业加速聚集。截至目前,生态城已经注册文化龙头企业167家,初步形成了影视动漫、互联网、图书出版和广告传媒四大集群。预计到“二五”,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将达超过25亿元,成为生态城的支柱产业。

3、 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半导体照明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支撑半导体照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半导体照明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日前,《专项规划》全文公布。现将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专项规划》编制背景

近年来,国际半导体照明技术快速发展,正向更高光效、更低成本、更可靠、更多元化领域和更广泛应用方向发展。虽然半导体照明技术创新速度远远超过预期,但与理论光效相比仍有巨大的创新空间。半导体照明技术的竞争焦点主要集中在GaNLED外延材料与芯片、高效高亮度大功率LED件、LED功能性照明产品、OLED照明、半导体照明创新应用以及MOCVD(金属有机物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等重大装备开发等方面。在产业领域,半导体照明产业爆发式增长,竞争整合速度加剧。半导体照明被认为是21世纪最具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均安排了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计划,制定了严格的白炽灯淘汰计划,大力扶持本国半导体照明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我国在国家科技计划研发投入的持续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带动下,半导体照明技术创新能力得到了迅速提升,国产功率型白光LED器件光效超过120lm/W,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Si衬底功率型LED器件已实现产业化,光效超过100lm/W;指示、显示和中大尺寸背光源产业初具规模,功能性照明节能效果已经显现。现已制定并公布了22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主要体现在:MOCVD等核心设备及部分原材料仍然依赖进口;外延芯片缺乏核心专利;测试方法及设备支撑不足;相关专利及技术规范研究和布局落后于产业发展。   

(二)《专项规划》总体目标

《半导体照明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实现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应用技术到示范应用全创新链的重点技术突破,关键生产设备、重要原材料实现国产化;重点开发新型健康环保的半导体照明标准化、规格化产品,实现大规模的示范应用;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公共研发、检测和服务平台;建成一批试点示范城市和特色产业化基地,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半导体照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规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系统布局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坚持立足国内与面向国际相结合。

(三)《专项规划》布局重点突破技术领域

专项规划对半导体照明创新链进行全面部署,在前沿技术方面,重点布局大尺寸Si衬底等白光LED制备技术,单芯片白光、UV-LEDOLED等新型白光照明技术,高光效、高可靠、低成本的核心器件产业化技术,核心装备和关键配套原材料国产化等内容;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重点布局低成本、替代型和多功能创新型半导体照明产品及系统开发,半导体照明创新应用产品开发及示范等内容;建设创新机制体制的开放的、国际化的公共研发平台。到2015年,产业化白光LED器件光效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150-200lm/W),硅基半导体照明、创新应用、智能化照明系统开发等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产业规模达到5000亿元;建立国际化、开放性的国家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四、文件规章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71日起施行(全文见附件)。

五、热点专题

一)中国·2012华侨华人科技创新合作洽谈会成功举办

天津广结侨缘,广聚侨力,充分利用侨务资源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天津市政府共同主办的“国·2012华侨华人科技创新合作洽谈会”712日在天津宾馆开幕。会期两天,主题是:深化科技合作、创新天津发展。吸引了来自33个国家和地区300多名海外侨商、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海外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参加,其间举办了推介报告、参观考察和洽谈对接等活动。市委书记张高丽在迎宾馆会见了出席会议的嘉宾,代表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表示欢迎,对洽谈会在津举办表示祝贺。国务院侨办主任李海峰,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李长江,市政协主席邢元敏,国务院侨办副主任马儒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津渡,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段春华,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刘长喜,市政协副主席只升华参加会见或出席开幕式。亚洲金融集团董事长、香港侨界社团联会主席陈有庆,菲律宾航空公司董事长、菲华商联总会永远名誉理事长陈永栽,菲律宾菲华商联总会会长庄前进和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十几位副会长等一批著名侨商应邀出席了本次活动。

张高丽在会见时说,许多华侨华人积极参与天津的发展建设,在扩大天津对外开放、提高天津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广结侨缘,广聚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李海峰在会见时说,天津发展的勃勃生机和广阔前景,为海外侨胞投资兴业带来了难得机遇。希望以洽谈会为契机,打造交流合作平台,聚集项目资金人才,充分发挥华侨华人的独特优势,为推动科技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713日,中国·2012华侨华人科技创新合作洽谈会在滨海新区落幕,并举行项目签约仪式。本次洽谈会,天津市350余个企业、园区、科技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及金融机构与300多位海外华侨华人进行了项目对接洽谈,初步达成合作意向106个,协议金额85.5亿元人民币。此次洽谈会对于吸引和聚集海外优秀项目和领军人才、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海外侨胞一如既往,在更广领域、更高层面、更深层次参与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共创天津美好未来。

二)滨海新区新增亿元科技小巨人174

今年以来,滨海新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确保数量、提高质量”为导向,推动新区科技小巨人实现快速增长。16月份,全区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2884家,新增主营业务过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174家。先后有搜狐视频、58同城、突破电气等800余家科技企业先后落户新区。同时,新区加强对科技企业“一企一策”服务,筛选出300家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从科技立项、管理咨询、高企认定、研发机构建设等方面提供针对性的辅导和服务,搭建科技型企业从初创期、成长期到壮大期的全程“保姆式”服务体系。今年以来,组织实施了两批滨海新区自主创新重大项目、自主创新重大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共立项支持企业60余家,全区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超过4.5亿元;新建科技型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发布平台,推动实施科技企业信息化与云计算服务平台项目、服务企业150余家;组织30余家企业编制成长路线图;组织230余家企业申报国家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推荐70余家企业申报市科委小巨人专项资金项目。上半年,新区新增10家孵化器通过市级资格认定,推动开发区科技发展中心等9家孵化器投入使用,新区孵化载体数量达到40家。

(2) 天津市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9304

今年以来,天津市多措并举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上半年月均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1500家。上半年,全市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9304家,累计达到3.02万家;新增科技小巨人企业546家,累计达到159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全市企业比重从9%增加到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190亿元,同比增长57%,工业总产值约占全市的30%以上,规模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上缴税费总额约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的20%。到目前,新创办和引进企业带动就业3.2万人,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在成为拉动本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上半年,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430亿元,同比增长63%,占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78.5%,发挥出龙头带动作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数占到全市企业的70%以上,制定各类技术标准1万多件,已成为本市技术创新的主力军。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 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等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审查的资料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并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供热系统调控、室内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包括用电、用热用冷、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热源的热力出口及热力站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供热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查验、检验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节能管理,采取措施降低建筑施工能耗,并定期向统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分项、分部工程,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节能检测、检验,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办理产品保险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绿色建筑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市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三十二条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绿色建筑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绿色建筑评审。

第三十三条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四条 被国家确定为绿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

第五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既有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机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能耗现状、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考虑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利用。

第三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通风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第三十八条 旧楼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项目,应当同步进行相应的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九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负担。商场、酒店、写字楼等既有商业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担。

第四十条 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达到国家或者本市规定节能量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还应当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电、用热、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运行能效。

第四十六条 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具体交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用能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对建筑用能单位相关人员予以培训和指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检查民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和能源审计实施情况;

(三)检查建设工程节能管理措施执行情况;

(四)检查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和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五)负责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民用建筑用能统计和能耗调查,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和指导;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十九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进入建筑物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建筑节能有关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运行能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筑节能违法行为时,发现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者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重新组织验收的,处以建设项目节能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计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设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

(三)新建公共建筑不设计用电、用热用冷、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四)新建热源的热力出口及热力站不设计供热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其六个月内在本市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五十七条 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7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科技信息(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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