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海是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受國家主權的支配和管制。
但是外國船舶於經過他國領海時,只要繼續不停航行,並無任何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即享有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
2. 領海再向外延伸12海浬為毗連區(Contiguous Zone),沿海國在此區域內對特定範圍內享有必要的管制權。
168艦隊三艘軍艦接近至日本與那國島13.5海浬水域,雖未進入其12海浬領海,但在毗連區水域內,日本自衛隊出動P-3海洋偵巡反潛機進行監偵,亦屬常態作為。
過去美艦或前蘇聯軍艦在通過台海周邊水域時,國防部也會派遣艦、機進行監偵與查證。因此,此次168艦隊所謂的越界係指逾越演習統裁部所劃定之操演區域,並非逾越他國管轄水域,亦未達到可能引起國際爭端或損及國家利益之程度。
3. 海上指揮官為達掩蔽或欺敵之目的,經常需要一些戰術作為。演習越界的案例,對艦隊而言,亦絕非空前絕後。海軍如果認為張艦隊長之戰術作為已違反演習遊戲規則,由統裁部裁定失敗即可,或者即時叫停操演,召開檢討會後,雙方同樣兵力擇期再戰。
國家培養一位將領不容易,但是摧毀只需要長官一句話。沒有任何品德上的瑕疵,只是因為想藉演習實兵驗證一下固安計畫的可行性,就遭到上級粗暴拔除,還要求寫悔過書,甚至以抗命罪移送軍法議處,是否太超過? 那過去演習所發生之類似狀況,是否都該比照辦理,進行追訴與查處?
4. 國防部長是陸軍出身,可能對海上作戰不是那麼了解,但是負責部隊演習作戰的參謀總長是海軍出身,難道不能向部長提出專業建言嗎? 還是為了想更上層樓,將指揮道德及海軍專業擺一邊,甘願做一名沒有聲音不沾鍋的縮頭烏龜?
5. 本懲處案到底是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艦隊指揮部主動發起,仍莫衷一是。有無可能是奉國防部以上長官指示,真是打自己孩子給別人看。現在搞到民意沸騰,收不了場,又要海軍出面扛黑鍋差屁股? 類似場景似曾相識,郵電雙漲、美牛、證所稅...?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軍事仍舊無法擺脫為政治服務、為政治犧牲?
6. 本案如果無法給國人及官兵一個清楚交代,寒蟬效應的結果就是沒有將領願意負責任,動腦筋,事事等請示。當中國大陸及鄰近各國無不都在積極以擴展海軍兵力方式維護國家之海洋權益時,台灣海軍明明是一支訓練精良的藍水艦隊,在不當的政策下,卻可能自缚手腳、自廢武功、不敢走出去,放棄做為政府外交後盾的角色,無法伸張海權,也無法向他國展現存在。
7. 海軍如果被退縮成為要塞艦隊,那目前所有現役之主戰艦艇均可除役,送到二手軍火市場拍賣,大批員額及龐大的作業維持費也都可省下,都投入國家經濟建設,只要保留大型FAB及掃布雷兵力即可。至於各外島、東南沙、釣魚台、專屬經濟區(EEZ)、海洋利益、海線安全、海上嚇阻武力等國家利益的支撐及維護,就無所謂了,反正好像也沒什麼人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