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海外擁有綠卡或公民的人,美國國稅局鼓勵如果過去未申報所得稅,今年9月起協助補申報。但會計師指出,根據該項新計畫的施行指南,不見得適合所有定居海外的納稅人,反而可能替他們帶來被查稅的高風險,尤其是「狡兔三窟」、在定居國以外其他國家也有存款的人士。
此間會計師說,這類人未在美申報所得稅或漏報該報,若拿不出正當理由,可能被認為是故意逃稅,此時最好是使用國稅局引用FBAR法、針對海外帳戶的自首計畫,以符合美國稅法申報全球所得稅的要求。
多年前定居台灣的美國公民林強森,近日返美探親,哥哥提醒他既然退休後想搬回美國與家人團聚,不如利用9月起生效的新計畫,補報過去未申報的所得稅。但林強森向會計師諮詢後發現,常出差中國的他由於在大陸有存款帳戶,申報極可能讓他面臨未申報及欠稅罰款,以及被全面查稅的高風險。
會計師施啟祥說,新計畫其實是針對2009年1月1日前定居國外、在國外只有一份收入、所有存款也只放在居住國、欠稅不超過1500元、當年起在美未申報所得稅的納稅人。只要申報過去三年稅表,及過去六年的海外帳戶資料,即可高枕無憂。
事實上,美國稅法提供在海外工作、且在美居住不超過33天的納稅人,最高9萬2900元的收入免稅額。這類人士即使現在才補申報所得稅表,並不代表要繳稅。
會計師李新忠說,美國政府估計定居海外的納稅人高達700萬,新計畫引用FBAR法針對海外帳戶推出的自首計畫,宣稱若未利用自首機會申報過去未報的海外帳戶,將面臨全面查稅及刑事檢控,未考慮到不少未申報海外帳戶的納稅人並非故意不申報,而有正當理由,為此國稅局推出該項新計畫。
國稅局在鼓吹新計畫之際,也推出施行指南及問卷,從內容看來,屬於低風險的海外納稅人範圍很窄,且明白指出,若透過新計畫提出修正稅表,將面臨查稅高風險。
李新忠說,目前看來,定居台灣的美國納稅人若有在台申報所得稅,卻未透露在其它國家的收入,如新加坡、香港等地也有帳戶;或除台灣,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有財務利益,如有公司在香港或大陸,都是高風險對象。
這類人士反而應考慮使用與FBAR相關的第三波自首計畫。根據國稅局公布的該自首計畫第17及18條問題及答案(Q&A),若海外納稅人海外收入有申報所得稅,只是未使用TDF90-22.1表申報海外一年最高超過1萬元的帳戶,或在海外擁有10%以上企業股分卻未使用5471表申報等,都被國稅局允准只要有合理理由,可補報這些表格,不致面臨罰款,且不須經過由國稅局刑事部門負責的自首途徑。
但當事人若是故意逃稅,蓄意未申報該申報的表格,只有利用自首途徑,問題才能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