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一家中外合资公司(简称A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在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承包申请的情况下,与中国的一家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由B公司进行经营,A公司每年收取固定的承包费。
几年以后,B公司代为经营的A公司濒临破产,遂不再向A公司支付承包费。A公司据此状告B公司,要求其付清承包费,并赔偿其他损失。
【律师解读】
一、 合资企业转包应办理相关手续
我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后,专门就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出台了《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承包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实行承包方式的企业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文件,自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企业承包经营后的30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0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合资企业实行承包的条件
《承包规定》对于合资企业实行承包的条件、承包者的资格、承包经营的要求、承包合同的内容、承包经营的申请与审批等做了详尽规定。
并非所有的合资企业均可通过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只有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1、合资企业经营的行业或项目,应是国家鼓励或允许的。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资者已经按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拟实行承包经营方式的企业,一定要首先符合上述条件,如果不符合该条件的企业,是不会通过审批的。
三、合资企业承包者的资格限定
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2、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资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3、能够向合资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由此可见,作为承包方的主体要符合上述3项条件,尤其是属于同行业的要求一定要引起注意,国家允许个别行业、个别类型的合资企业实行承包方式,是为了促进该企业的发展,只有同类行业对其经营方式、盈利模式等最为熟悉,从而能保障通过承包方式实现双赢的结果。
【判决结果】
因A公司不符合被承包的条件,同时A、B两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没有按照《承包规定》经过审批、登记,故人民法院判处上述《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B公司不负有向A公司支付承包费的义务。
律师提醒
《承包规定》对合资企业承包经营的要求较严,还要通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故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在经营中,尽量不要采用承包的方式,如果已经采取了承包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承包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