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争端持續發酵之際,出現一篇「釣魚島為什麼在日本之手」的文章,文內重覆指謫中國失去釣魚島,不是因為中國不強大,而是因為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疏忽和愚蠢, 並非日本竊佔或美國之過!所述理由甚為牽強,有必要就文中所言各點,進行查証寫出,還原史實。謹就其中重點以所知簡述於後,或有助大眾瞭解歷史的過程與真相。
文中說:舊金山和約第3條明確規定將北緯29度以南的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大東群島和釣魚島等)交由美國託管。
事實是:舊金山和約第3條條文中並無釣魚島在內。
(1) 、原條文為: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2) 、1946年1月29日,根據《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定義日本的版圖為「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的坐標為 25°56′N;123°41′E)。
(3) 、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被排除《舊金山和約》之外,也未承認或批准《舊金山和約》。也沒簽署任何文件認同二戰後把釣魚台主權授予日本。
文中說:1945年二戰結束後,聯合國將琉球群島交美國託管,釣魚島被劃在託管區之內,而中國政府對此沒有任何表示。否則要求歸還釣魚島。可以百分之百地肯定,美方一定會把釣魚島和琉球群島分開處理,把釣魚島還給中國。問題是,在當時,中國政府沒有作出這樣的說明。
(1) 事實是:中國曾提出釣魚台列嶼主權屬於中國領土的歷史與國際法證據。
(2) 、 日本投降後,台灣即回歸中國,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也是台灣附屬島嶼,這個是不能改變的事實,雙方並在1952年的《中日和約》中確認。 這是我方主張釣魚台列嶼屬於中國領土的歷史與國際法證據。
(3) 、1954年美國在未徵求同盟國和舊金山和約各簽字國同意就將釣魚島劃在舊金山和約美國托管區內,且未公佈。法理上美、日、或任何第三方就此問題所作的安排,没有得到具領土權的中華民國参與和同意,都是無效的。
(4) 、1989年國府和日本為釣島發生爭議,中華民國行政院長郝柏村,曾準備萬一日本占領釣魚台,要用武力奪回。
(5) 、2012年9月15日美國政府於解密的官方文件顯示,1972年美國要將沖繩(琉球)歸還日本之前,中華民國向美國提出反對釣魚台列嶼被納入日本。要求美國將釣魚台列嶼及沖繩(琉球)島切割處理,釣魚台列嶼主權屬於中華民國。這份解密文件顯示,美國政府考慮到中華民國政府的這項主張,因此將釣魚台列嶼主權擱置。
(6) 、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主張二戰後日本歸還台灣與其附屬島嶼時亦應歸還釣魚台列嶼。中華民國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台灣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管轄,其郵遞區號為290 。宜蘭縣政府曾正式將釣魚台及其附近島嶼土地進行登記。
文中說:按照日本人和美國人的概念,釣魚島屬於琉球群島。
事實是:日本和美國人的概念,釣魚島不屬於琉球群島。
(1) 、日本也認定釣魚島列嶼為「清國領轄」、「台灣之附屬島嶼」。
(2) 、1944年日本東京法院因臺北州與琉球發生釣魚台海域漁權問題爭執,判定尖閣群島(釣魚台列嶼)屬於臺灣臺北州,而非琉球群島的一部份。
(3) 、 1943年12月1日,由白宮正式發表《開羅宣言》中。明文規定日本交還佔領自中國的所有領土,比如台灣、澎湖及滿州,歸還於中華民國(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至今中華民國仍然存在。並末被中國大陸政權取代。
(4) 、美國政府考慮到中華民國政府的主張,因此在擱置釣魚台列嶼主權的情況下,將沖繩歸還給日本。可以說美國人的概念,釣魚島不屬於琉球群島。
(5) 、《國際法》或日本國內法都規定,二戰後,日本除國土範圍內得以動用軍艦,否則屬於非法,釣魚台列嶼屬日本被劃定的國土範圍外,因此,日方不能輕易動用軍艦。日方巡邏船屬海上執法船,並非海軍船艦。
文中引用中共新聞網發表:“蔣介石後悔拒收琉球群島” 的文章,指 1943年11月23日和25日羅斯福向蔣介石兩次提出琉球群島可以交給中國『管轄』。蔣予婉拒。
事實是:蔣介石多次與美國交涉琉球應劃歸中華民國管轄,但都沒有結果。
(1) 、蔣在開羅會議時,即認為琉球是中國東海的屏藩,軍事重要性較大,同意應由中美兩國經聯合國之委託程序,實行共管。二戰後,國府曾派小部隊會同美軍進駐。琉球航空識別區劃歸中華民國管轄。直至美國將琉球交給日本。
(2) 、據開羅會議文件記載:1943年11月24日晚、25日蔣、羅兩次會談均係討論緬甸作戰計劃,並未涉及琉球問題。琉球事項僅於23日晚羅斯福宴請後,以政治建議案口頭提出。
(3)、據美國務院開羅、德黑蘭會議專刊刊載:「關於琉球群島問題,蔣主席答稱中國願將琉球先由中美佔領,再按國際託管辦法,交由中美『共同管理』。蔣介石和羅斯福僅口頭討論,並無書面。」戰後美蘇關係緊張,沖繩成了美國單獨控制下的軍事基地之後,美國再也沒有打算把它交給中國。後來,由於美國默許了蘇聯對日本北方四島的佔領,所以蘇聯也沒有對美國單獨佔領琉球提出異議。
(4) 、據美國中央情報局的機密分析報告,他們認為如果共產主義者控制了中國,那麼將琉球返還給中國,將會給蘇聯接近這些島嶼的機會,並因此危及美國的整個太平洋基地系統。
(5) 、1947年9月23日,中國國民參政會曾要求琉球交中華民國託管。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長張群出席國民參政會會議時,也提出「琉球群島與我國關係特殊,應該歸還中華民國」。
(6) 、1971年4月20日,中華民國提出美國一旦結束佔領琉球,應將之歸還的要求。美國在沒有外交關係可凌駕美國利益這個大原則下,拒絕了中國對琉球統治權的要求。蔣介石雖然多次與美國交涉琉球問題,但都沒有結果。
文中說:《開羅宣言》在寫到日本應歸還中國的領土時,只提到“日本所竊取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沒有提琉球群島。
事實是:琉球地位與朝鮮(韓國) 相等,是我們的附屬國,非中國失地。
(1) 、開羅宣言,於1943年12月1日在重慶、倫敦、華盛頓同時發表。中華民國的開羅宣言原件(英文) ,現保存於故宮博物院(台北)。英國與美國政府均認同開羅宣言具正式條約的約束力。日本降書亦遵守開羅宣言的規約。將東北、臺、澎列島,交還中華民國。
(2) 、琉球與臺灣,在中國歷史上,地位不同,琉球乃一王國,地位與朝鮮(韓國) 相等,是我們的附屬國,非中國失地,與開羅會議各方同意日本攫取中國之土地,應歸還中國決議不符。
(3)、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駐日盟軍總司令於8月17日發布第一號命令,要求相關日軍向盟軍「中國戰區」代表最高統帥蔣介石投降。9月2日,日本代表簽署《降伏文書》,表明將台灣、澎湖列島歸還於中華民國,並無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所重申《開羅宣言》中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國美國、中華民國政府、英國所決定的小島。
(4)、宣言中除琉球外、也未提到香港、外蒙與唐努烏梁海、是因收回香港,乃中英之問題,外蒙與唐努烏梁海、則是中蘇間之問題;而開羅宣言,旨在對日,香港、外蒙與唐努烏梁海、自難列入。
文中說:羅斯福向蔣介石提議由中美兩國共同出兵佔領日本的問題,也被蔣介石婉拒。
事實是:中華民國曾派有駐日代表團,負責中國駐日軍事與外交事務。
(1) 、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曾派商震、朱世明兩位將軍先後出任駐日代表團團長,負責協助美國與盟軍佔領日本總司令部兩單位之中國駐日軍事與外交事務。中華民國派小部隊分駐日本及琉球,1949年因為國共內戰失去大陸領土的中華民國政府雖遷至台灣。駐日代表團不受影響,依舊運作。
(2)、1955年國軍派第17師所部,駐軍釣魚台,後改由「反共救國軍」接防。1960年代至1970年亦有臺灣民間拆船公司在南小島、和黃尾嶼島上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打撈沉船拆解的紀錄。
釣魚台主權的爭執,應自美國為了反共戰略,將地理上離台灣宜蘭最近的所謂「釣魚台管轄權」交給日本開始。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釣魚台早期一度雖為無人島卻並非無主島。今日國際輿論和歐、美學者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發聲稱:日本在戰後就該還釣島給中國。可見釣魚島之所以在日本之手,並非中國不爭,是受內戰影響和面對國際局勢的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