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居民若前一年海外所有帳戶金額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納稅人來年6月底前須利用TDF90-22.1表申報,雖經會計師協會宣導,仍有納稅人一知半解未予申報。會計師說,今年法院的兩項判決,以及1040稅表上Schedule B增加一項提問,已使納稅人即使海外所有帳戶金額未達1萬美元,但只要有海外帳戶,一樣須誠實填寫。如果蓄意申報沒有海外帳戶,並在稅表上簽名,日後被國稅局發現其實擁有符合申報要求的海外帳戶,將使納稅人面臨最高達60萬元罰款。
會計師李新忠說,1040稅表上填寫利息、股息的Schedule B,過去有一欄會詢問納稅人是否在海外擁有金融帳戶,及是否有簽名權利,但附加的「指示」會說,如果納稅人前一年海外所有金融帳戶金額加起來不超過1萬元,可以回答沒有。但新增加的提問,第一個問題是「你有無海外帳戶?」非常直接,意味納稅人即使海外帳戶只有幾百美元,一樣要誠實回答。
而只有在回答「有」後,才須回答第二個問題,即過去原有的提問,即納稅人只有去年海外所有帳戶總額超過1萬元,才須使用TDF90-22.1表申報海外帳戶。
李新忠認為,新增提問讓納稅人無法再打迷糊仗,一旦在被國稅局稽查員問話時,不能以搞不清楚問題做辯護。而今年7月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針對United States vs.Williams案,及11月猶他地區法院針對United States vs.McBride案,都顯示納稅人在Schedule B表填寫沒有海外帳戶並簽名後,事後如被發現擁有海外帳戶時,都難逃是「蓄意不報」罪名,法官允許國稅局施加罰款。
南加州華人會計師協會前會長施啟祥說,目前國稅局查帳時,一定不會忘掉詢問「你有沒有海外帳戶」、「加起來有沒有超過1萬元」,因此協會一再宣導納稅人要做好稅務規畫,在合法範圍下節稅。
李新忠解釋說,該法追溯自1970年代,當時國會針對販毒洗錢者通過FBAR條款,規定只要納稅人前一年在海外所有帳戶金額加起來超過1萬元。換句話說,即使是將錢分散在台灣、中國大陸等地銀行帳戶,只要總額逾1萬元,都構成申報條件。
「財務犯罪執行網路」(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並訂定蓄意未申報海外帳戶的嚴格罰款,即每年罰款至少10萬元或帳戶金額一半,且可追溯過去六年,即最高可罰款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