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报,海关不视为申报;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报,均不视作为申报。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入境申报范围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四)超过1500毫升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五)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外币现钞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其它限制进境的物品
(七)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
禁止入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储存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物、药品或其他物品;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出境申报范围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外币现钞;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a)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b)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储存介质及其它物品;
c)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d)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
a)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b)国家货币;
c)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d)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e)贵重中药材;
f)一般文物;
g)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常见物品携带规定
1、人民币: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20,000元,超出的不准进出境。
2、外币:旅客携带外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旅客携带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外币的,进境须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旅客本次入境时的申报单核对放行。
出境旅客携带外汇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凭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放行。
3、金、银及其制品携带规定
出境旅客携带在我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过50克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特种发货票》放行。
4、中药材、中成药携带规定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300元。
旅客携带用外汇购买、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
麝香、虎骨、熊胆及其制品,以及超出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携带出境。
5、文物携带规定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要复带出境,应在入境时向海关详细申报。
携带文物出境,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文物上盖的鉴定标志"火漆印"及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查验放行。
禁止携带及邮寄物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