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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哈耶克:公民权利自由的守夜人
2023/11/7 17:10:21 | 浏览:1007 | 评论:0
1899年,哈耶克出生在奥地利维也纳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先后获得维也纳大学法学、政治科学博士学位。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被誉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之一。然而哈耶克对法学的学术贡献远远超出了经济学范围,他在法学领域的成就同样广为人知。哈耶克一生见证了两次世界大战和东西方冷战对峙,其法学思想的核心命题始终没有离开个人自由和权利。在《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和《法律、立法与自由》等著作中,他充分运用经济学、语言学和认知社会学的知识对自由、权利和法律等基础概念进行澄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法学理论流派。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文明的源泉,也是文明发展的动力。文明要想发展进步,就必须“放弃对个人努力的所有直接控制”,依靠独立而自由的个人去把握分散的机会,适应各异的环境。正如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说,自由社会里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个创新中心。正是分散的创新中心才能更好地把握、积累和传播分散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分辨出关于未来的、更大的、更好的可能性。虽然哈耶克对个人自由的立论基础是功利主义的,但哈耶克又超越了功利主义,将自由视为一种必须坚持的价值,使之免于实际的、局部的功利计算。正如哈耶克所言,“如果我们将自由局限于给人类带来好处的某些特殊情况,那么我们便无法实现自由的最终目标。”

邓学平|哈耶克:公民权利自由的守夜人

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经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哈耶克则着重指出了命令和法律的区别,正是由命令向法律的转变才推进了人类的自由。命令明确无误地确定将要采取的行动,受命者没有自己的自由选择权。理想的法律则仅仅为正准备采取行动的人提供作抉择时应予考虑的额外信息,行为人可以将法律视为一种外部约束条件,这种条件可以和天气、环境一样没有分别。行为人可以在法律的约束下自由地作出决定。对于一项命令而言,行动的目的肯定是由命令者确定的,行动的知识也许分散在命令者和行动者之间,但是命令者的知识显然具有更多的支配力。对于一项法律,每个具体行动的目的由行为人自己设定,行动的知识也仅仅由行为者支配。法律之所以没有确定行为者的目的和知识,是因为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生活中的每一个具体行动都有自己特殊的条件和环境,法律没有能力对每个人的具体行动进行规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取代命令能更有效地保卫个人的自由。

我们通常的理解是,法律为我们提供了秩序。然而哈耶克指出:“立法者的使命不是建立某种秩序,而仅仅是为这样一种秩序的形成和不断的自我更新创造条件。”原因在于,秩序并不能靠强力从外部施加,秩序是社会内部建立的一种均衡,是社会内部分散的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下相互博弈和反应的总和。哈耶克认为,在法律出现之前,一定有了某些不成文的原则,正是这些原则使人们形成共识从而制定出法律。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一些最低限度的原则共识,是不能走进法律社会的。同样,如果制定的法律违背人们的根本信仰,那么法律就不会被接受和遵守。哈耶克深刻指出,法律和司法权力说到底并不是一个物质性的事实,而是一个使人们肯服从的舆论状态。

邓学平|哈耶克:公民权利自由的守夜人

亚里士多德最早完整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即良法之治。哈耶克也继承了这一思想。哈耶克指出,法治并不是法律的统治,而是有关法律该如何的规则,是一个“元”法律的学说或者是一个政治理想。在政府垄断权力统治的领域,人们势必要受到强制。为了确保个人自由,必须控制政府强制的活动疆界。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因而其针对的焦点是对政府强制性活动的防范。只有确保政府严格依据法律实施强制,个人才能免受突如其来的、难以防范的外部干涉。

自由提供给我们的只是机遇、可能性和远景目标,并不提供我们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正是自由最致命的弱点。人们在面临未知的环境时,常常倾向于为了追求一个可见的具体目标而牺牲自由。问题在于,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自由在我们最为无知的地方却恰恰最重要。因为在知识的边缘,在没有人可以预言结果的地方,在评价只能留给将来的历史的地方,自由才显示出其真正的价值。这的确是一个充满艰险和悖论的峡谷,人类至今的历史就是在这样一个峡谷中蹒跚而行。我们过去所行的路程是否可以让我们坚定信念,支撑着我们一路穿越这个峡谷呢?历史将会检验我们每个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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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

在1940年代,世界刚刚经历过1929-1933年的大萧条,西方各国的经济复苏在当时依然是步履维艰、路途漫漫,但整个世界那时又卷入了由希特勒纳粹帝国和日本军国主义所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灾难之中。当时,许多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自由市场体制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怀疑,以致哈耶克在1944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中,就不无感叹地说:“根据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见解,问题已经不再是如何才能最佳地利用自由社会中可以发现的自发力量。实际上,我们已经着手取消那些产生不可预知后果的力量,并对一切社会力量加以集体的和‘有意识’的指导,借以达到刻意选择的目标,来取代那些非个人化和匿名的市场机制”。    

就是在那样一个历史背景中,哈耶克当时十分孤寂但却又数十年持之以恒地坚持认为,政府主导经济会限制个人自由、摧毁人们的责任感和社会的道德基础;会阻碍财富的生产,造成社会贫困;亦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兴起。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置,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像诗人荷尔德林所描述的那样“用通向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第二,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和条件。

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方向是使个人从束缚他日常活动的习俗的和成规中解放出来,建立起一个法治下的自由社会。西方世界的兴起和近代以来科学的巨大进步,均是建立在个人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基础上的一种复杂的市场秩序的结果。然而,甚至在德国纳粹极权主义魔影变成人类真正威胁之前的四分之一个世纪,西方社会已经出现了逐渐偏离构成欧洲近代文明之基础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基本理念的苗头,试图以集体主义的政府主导来取代经济的市场运行。哈耶克当时就警告说:“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离开这种自由,就绝不会存在以往的哪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

哈耶克论证道:“国家一旦负起为整个经济生活制定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就必不可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政府主导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权。”

在此情况下,人们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将会全面丧失。“如果‘资本主义’这里是指一个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更要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中,民主才有可能。”对于哈耶克的这一洞识,弗里德曼在1971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新德文版序中归纳到:“自由市场是迄今所能发现的唯一能达致参与民主的机制”。

第三,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

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式的法律制度,就没有自由。哈耶克明确指出:“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也很重要。如果生产资料掌握在众多的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从私有财产与自由之间的的这种内在联系,私有财产制度与平等、正义的关系问题上,哈耶克认为,当时许多进步人士的理想是通过消灭私有财产来达到社会收入的平等,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识。因为,“虽然在竞争社会中,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的可能性要小得多,然而,只有在竞争制度下,穷人才有可能致富,且才能单凭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恩惠致富,才没有任何人阻挠个人致富的努力”。并且,“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仍然比只有那些已经掌权的人才能获取财富的世界要更好些”。

哈耶克还深刻地指出:“从古希腊到现在,这种财产、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而这些规则能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明确知道谁有权处置任一特定物”。这种明确界定财产安排的法律,能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明确知道谁对任何具体财物享有支配权,这对市场交易和自发秩序的扩展尤为重要。

第四,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

法治、法治国的理念以及自由与法治是什么的关系呢?哈耶克明确指出:“只有在自由主义的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这一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

而法治与自由是什么关系呢?“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人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第五,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是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反映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一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对于这一点,哈耶克明确指出:“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在特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第六,“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尽管哈耶克一贯地宣扬自由、法治和宪政的一些基本理念,主张要用预先制定的法律规则来约束政府,但是他并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更不能把他的经济和政治主张理解为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要简单地“无为”。在经济领域中,他主张要采取私有企业制度,主张市场竞争体制,并且反对经济活动中的“自由放任”。因为“也许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


哈耶克并不是主张无政府,也不是主张政府在管理经济、政治与社会事务上无所作为,而是主张在政府自己遵守预先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并通过法律来管理和治理社会。譬如,在谈到过去那些使竞争体制成功运作的积极条件时,哈耶克就指出:“竞争要得以运行,不仅需要组织起来某些足够的建制,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等等(其中有些是私人企业所从来未能提供的),而且尤其依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既要维系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哈耶克还特别批判了那种主张“自由放任”原则的人:“如果认为自由主义就是政府的无为,或者提出政府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市场,这就错了。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要有所作为,而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用这种知识为依据来制定自己的计划”。

第七,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哈耶克指出,民主并不是最高的目的,而是一种保障国内和平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哈耶克还警告说:“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以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和由教条主义多数所支配的政府统治之下,民主政府可能和最坏的政府同样暴虐。”因为,“民主虽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成专断,但并非仅依靠存民主就能防止专制”。

尽管哈耶克并不认为民主是现代良序社会的最高目的,且民主也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因而主张“不要把民主奉为神灵”,但他绝不是说民主不重要。因为,“只要政府的职能是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条被限制在大多数人通过自由讨论而能达成一致的那些领域中,民主政府便能成功地运行”,这就是把权力放进笼子里去的意思。

哈耶克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在社会演化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这句话寓意深刻,简单地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但有时阻碍变化发展的,甚至不是既得利益,而是被某些思想“俘虏”的思想观念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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