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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刺猬的正义》一书的开头,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跟读者开了一个玩笑。在写完三段貌似严谨的文字之后,德沃金话锋一转,说道:“抱歉,上面三段我一直在逗你玩,对于刚刚写下的话,我一句也不相信。”(Dworkin, 2011, p.24)然而,德沃金写的那三段话却表达了多数伦理学家,尤其是元伦理学家的共识,其大意是:在进行实质性的道德探索之前,我们需要首先研究一些关于价值的根本问题,比如,我们关于道德价值的信念是否可以为真?如果可以,是什么使得它们为真?价值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它们是否是这个世界基本构造的一部分?我们人类如何能够获得关于价值的知识?等等;此类问题是二阶的(second-order)、外在于道德判断本身的问题,涉及形而上学,认识论,和语言哲学等不同的哲学领域,无法通过一阶的(first-order)、关于何为对何为错、何为好何为坏的道德推理得到解决。
上述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元伦理学”这一哲学分支的基本预设。元伦理学的研究者普遍相信,我们可以采取一种外在的、抽离的视角来研究道德话语,以揭示道德经验背后的种种预设,并依据这些预设的合理性来确证或者颠覆我们日常对于道德的理解。具体来说,元伦理学所处理的是关于道德话语的语义学、心理学、形而上学以及认识论问题,这些关于道德的二阶问题不可以还原为一阶的、实质性的道德问题。然而,德沃金所要质疑的恰恰就是使得元伦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基本预设,在他看来:
(1) 根本不存在独立于一阶道德判断的、关于道德真理或者道德价值是否存在的二阶问题,所有这些所谓的二阶元伦理学主张实际上都是一阶的道德主张;
(2) 道德真理既不需要外在的、形而上学的确证,也不会被基于任何非道德理由的怀疑论所颠覆。
基于这种看法,德沃金断言,“元伦理学是基于一个错误” (ibid., p.67)。这是一个相当激进的观点[1]。假如德沃金是正确的,不仅所有旨在颠覆道德真理的元伦理学学说(包括错论、非认知主义或者表达主义、以及其他版本的非客观主义)都是站不住脚的,所有旨在确证客观道德真理的元伦理学学说(包括各种版本的道德实在论)也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都承诺了一阶道德判断和二阶元伦理学判断的区分,并且都认为后者可以影响到前者。
本文旨在批评德沃金的观点。在我看来,德沃金的论证并不足以支撑他的极端主张,二阶元伦理学理论与一阶道德实践之间的关系比德沃金所设想的更加复杂。因此,本文将详细讨论德沃金为支持其主张而提出的主要论证,并逐一进行批评。如果我的批评是成功的,那么,本文就为元伦理学这一独立哲学领域的合法性提供了辩护。
2
“日常观点”与道德怀疑论的不同类型
在讨论德沃金的论证之前,我们需要首先介绍他做出的两对区分:“内部怀疑论”(internal skepticism)与“外部怀疑论”(external skepticism),以及“错误怀疑论”(error skepticism)与“地位怀疑论”(status skepticism)。
根据德沃金的看法,我们大多数人对于道德都持有一种“日常观点”(the ordinary view)[2]。日常观点由一系列彼此联系的道德信念构成,这些具有不同抽象程度的信念表达了我们对于道德的通常理解。简言之,日常观点认为:我们的道德判断要么为真要么为假;道德判断的真假独立于我们对于它们的信念或者态度;我们有理由确信某些道德判断为真(比如“折磨婴儿是错的”)[3]。
所有试图挑战日常观点的理论都会被德沃金称为“道德怀疑论”。而所谓“内部怀疑论”,是指那些立足于道德的理由来挑战日常观点的理论。一个彻底的行为功利主义者便是一个典型的内部怀疑论者。因为,当折磨某个婴儿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多幸福时,他会否定“折磨婴儿是错的”这一判断为真。而他否定的理由所诉诸的是一条更为普遍的道德判断,即功利原则。与此相对,外部怀疑论者则试图站在整个道德领域之外,只诉诸某些本身不是道德判断的二阶考虑来否认道德真理的存在。由此可知,内部怀疑论本质上是一种一阶的道德立场,它不可能全盘否定道德真理,因为它不得不依赖某些道德真理来推翻其他的道德真理。而外部怀疑论则可以一次性推翻所有的道德真理,因为它声称自己不依赖于任何道德理由[4]。在德沃金那里,外部怀疑论基本上代表了整个元伦理学,所以,他对于元伦理学的批评集中地表达在他对于外部怀疑论的批评之中。在他看来,所有形式的外部怀疑论都是站不住脚的,只有内部怀疑论才能真正对日常观点构成挑战。如其所言,“当哲学完全站在价值判断的领域之外时,它既无法颠覆也无法确证任何价值判断”(ibid., p.37)。
进而,德沃金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外部怀疑论。根据所谓“错误怀疑论”,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假的。原因在于,错误怀疑论者认为,我们关于道德的日常观点预设了一种特殊的道德实在(moral entities),这种道德实在可以类比为物理学研究中的基本粒子(比如质子和夸克),因此被德沃金戏称为“道德粒子”(morons)。根据德沃金的理解,错误怀疑论者认为,道德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它们是否准确反映了道德粒子自身的结构,但宇宙中并不存在道德粒子,因此所有道德判断都是假的。不难看出,错误怀疑论对应的是元伦理学中的错论(error theory),尤其是麦基(John Mackie)的错论版本(see Mackie, 1977, chapter 1)。
所谓“地位怀疑论”则对应于元伦理学中的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或者表达主义(expressivism)。根据德沃金的界定,地位怀疑论者认为道德判断并不描述任何对象,而只表达诸如情绪、命令、决心这样的心理状态,因此并没有真假可言。有两个传统的论证据说可以支持非认知主义或者地位怀疑论。第一个论证诉诸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拥护的“证实原则”(verification principle)(see Ayer, 1971, chapter 6),第二个论证则诉诸道德判断与行为动机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某种对于心理状态的特定划分[5]。尽管这两个论证各自都不乏批评者,但它们似乎都没有依赖任何实质性的道德判断,因此,地位怀疑论和错误怀疑论一样,都是基于非道德的理由去挑战日常观点。
当然,在元伦理学的讨论中,两种版本的外在怀疑论会遭遇不少批评。但德沃金的批评显然与众不同。在他看来,无论是错误怀疑论还是地位怀疑论,都是自我挫败的,因为它们的主张本身就是实质性的道德立场。接下来我们就来考察德沃金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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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怀疑论
德沃金列举了四个人关于堕胎的论断:
“A:堕胎在道德上是邪恶的,在任何情形下我们总有绝对理由(categorical reason),即不依赖于任何人的欲求和想法的理由去防止或者谴责堕胎。
B:相反,在某些情形下堕胎正是道德所要求的。生活没有着落的单亲妈妈有绝对的理由堕胎。
C:你们俩都错了。堕胎既不为道德所要求,也不被道德禁止,没有人有绝对的理由去或者不去堕胎。堕胎从来都是可以被允许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就像剪指甲一样。
D:你们仨都错了。堕胎从来都不被道德禁止,也不为道德所要求,也不是道德上可以被允许的。”(Dworkin, 2011, p.42)
在德沃金看来,ABCD这四个人的论断都属于一阶道德判断。理由很简单:道德判断是关于绝对理由的,而ABCD的论断都是关于绝对理由的,所以它们都属于道德判断。最可能引起争议的是D的论断。根据德沃金的解读,D是在说,“道德义务不存在,意思是,没人会拥有那种类型的理由(即绝对理由),”因此,“他会同意C,他不可以说C的判断为假而不陷入自相矛盾”(ibid., p.43)。进而,德沃金认为,D的论断实际上表达了错误怀疑论者的主张,因为错误怀疑论者认为,是道德粒子的存在才使得道德判断可以为真或者为假,而道德粒子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也就不存在任何道德义务或者绝对理由。因此,错误怀疑论只是一种实质性的、一阶道德立场。
然而,德沃金在这里似乎混淆了两件不同的事情,即“外部怀疑论会对我们的一阶道德产生影响”与“外部怀疑论本身就是一阶道德立场”。即使D的论断属于一阶道德判断,且错误怀疑论者都会接受D的论断,这也不能证明错误怀疑论本身就是一阶道德判断。根据德沃金的界定,外部怀疑论区别于内部怀疑论的地方在于,前者对日常观点的挑战“依赖二阶的、外在于道德领域的判断” (ibid., p.31)。以麦基的错论(或者错误怀疑论)为例,麦基通过对道德话语的概念分析发现,道德价值具有“客观的指令性”(objective prescriptivity)。也就是说,任何意识到道德价值的人都有不依赖于其偶然特征(比如欲求、信念、文化归属等等)的客观理由按照道德的指令行动,而我们的道德判断便试图正确地描述事物的道德价值(see Mackie, 1977, pp.27-35)。这种理解和德沃金对于日常观点的刻画大致相同。但麦基指出,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可以具有客观的指令性,而这意味着道德判断试图描述的对象并不存在,因此所有(肯定性的)道德判断都是假的。这就好像,在一个不相信上帝存在的人眼里,关于上帝特征的所有判断(比如“上帝是全知的”)都是假的。
在这个论证中,麦基所依据的是对于日常道德语言的概念分析(即道德概念预设了客观指令性的存在)以及一个形而上学判断(即世界上不存在具有客观指令性的事物 ),两者都不可以被归入道德判断。因此,麦基的立场满足外部怀疑论的条件。此外,麦基的结论本身也是二阶的,因为它说的并不是“所有正面的道德判断在道德的意义上都是错的”,而是“所有正面的道德判断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都是假的”。所谓“更为普遍的意义”指的是,对于世界上的客观事实所做的判断都需要服从的真假标准。也就是说,假如道德话语和科学话语一样,都试图描述世界上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道德话语并没有达到可以为真的标准。但这不妨碍在道德话语内部,存在一套判定道德陈述是否适当的标准,也不妨碍日常观点中的道德真理是有意义的[6]。因此,麦基的错论并没有预设任何一阶道德判断。
但这并不意味着麦基的立场对于一阶道德判断没有任何影响。虽然麦基强调他的主张是一个二阶观点,“关乎道德价值的地位、道德评价的性质,关乎两者从哪里以及如何与这个世界协调一致”(Mackie, 1977, p.16),但他并不否认他的主张会对一阶道德实践产生影响,尽管这种影响不是必然的[7]。事实上,他也无法否认。在当代元伦理学的讨论中,如何处理错论与一阶道德实践的关系已经成为错论支持者们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简言之:假如麦基是对的,我们所有的道德判断都为假,这似乎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所有的一阶道德信念,而这将摧毁我们原有的规范生活[8],因此麦基的错论是无法接受的。这一挑战被麦特·卢茨(Matt Lutz)称为“接下来该怎么办”问题(the ‘Now What’ Problem)(see Lutz, 2014)。
错误论的支持者们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方案来解决“接下来该怎么办”问题:
(1)保留主义(conservationism) 即使错论为真,我们也不必抛弃我们的道德话语,相反,我们完全可以保留已有的一阶道德信念(see Olson, 2011)。
(2)废除主义(abolitionism) 既然错论为真,我们便应该废除道德话语(see Garner, 2007)。
(3)虚构主义(fictionalism) 我们应该把道德话语视为一种虚构的同时,假装相信我们的道德命题,从而继续参与道德这场对我们有用的游戏(see Joyce, 2001, chapter 7-8)。
(4)替换主义(substitutionism) 既然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例示(instantiate)道德的全部特征,我们便选择不再接受道德话语的某些特征,而基于我们能接受的特征,我们应该用另外一种信念或者态度来替换原来的道德信念(see Lutz, 2014)。
尽管这些方案孰优孰劣尚无定论,但每一个方案都试图推荐一套与错论相容的一阶道德。以德沃金讨论的堕胎议题为例,作为错论支持者的保留主义者既可能同意A的论断,又可能同意B的论断,也可能同意C的论断,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持有相关判断的人[9]。废除主义者则更可能接受C或者D的论断。和保留主义者类似,虚构主义者可能相信ABC中任何一人的论断,尽管不是真的相信,而是假装相信。替换主义者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因为不同的替换主义者可能用不同的态度或者信念来改造我们的道德信念。比如,主观主义者会用关于主观态度的信念来替代道德信念,因此,“撒谎是错的”这一信念就被“我不认可撒谎”这一信念所取代。这样一来,之前表达道德信念的句子便不再反映行动的绝对理由,而只描述个体对于相关行动的态度,所以,主观主义的替换主义者很有可能会接受C的论断。但假如某个替换主义者同时很欣赏黑尔(R. M. Hare)的指令主义(prescriptivism),他便会用可普遍化的命令来替代描述性的道德判断。假如他同时相信可普遍化的指令必然联系着行动的理由,那么他就可能同意ABC中任何一人的看法,因为ABC的看法似乎都可以普遍化。
之所以讨论错误论者如何解决“接下来该怎么办”问题,是因为我们想知道错误怀疑论是如何影响一阶道德实践的。由上面的讨论可以得知,并不是所有的错误怀疑论者都必须接受D的论断。也就是说,并没有哪一种一阶道德立场可以从错误怀疑论演绎地推论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错误怀疑论对于一阶道德没有任何影响。既然错误怀疑论指出了道德话语中所蕴含的错误,那么它至少会鼓励我们修改我们的道德实践。至于如何修改,错误怀疑论本身似乎并没有蕴含唯一的答案。因此,错误怀疑论与一阶道德之间的关系比德沃金所设想的更为间接,也更为复杂。错误怀疑论既不是完全中立于一阶道德,也不蕴含某些特定的道德判断。原因可能恰恰在于,错误怀疑论是一个二阶立场,本身并不基于任何一阶道德主张。
德沃金可能会说,尽管面对“接下来该怎么办”问题,错误论者可以提出不同的应对方案,但正确的方案只有一种。也就是说,只有一种一阶道德立场可以与错论真正相容。根据德沃金的看法,面对堕胎议题,错误怀疑论者实际上只能同意C或者D的论断。首先,即使德沃金是正确的,亦即,只有一种方案(比如废除主义)可以与错误怀疑论相容,这也无法证明错误怀疑论是一种一阶道德立场,而只能证明错误怀疑论对于一阶道德有确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外部怀疑论会对我们的一阶道德产生影响”与“外部怀疑论本身就是一阶道德立场”之间的区分依然成立。其次,德沃金事实上并没有讨论“接下来该怎么办”问题,而是直接断言错误怀疑论者必须接受D的论断。但这个看法当然是需要论证的。要表明错论必然导致一种特定的一阶道德立场(比如废除主义),德沃金需要表明,其他的道德立场(包括保留主义、虚构主义、替换主义)与错论都是不相容的。但德沃金并没有做这个工作。既然如此,我们便没有理由接受他的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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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怀疑论
相比错误怀疑论,地位怀疑论似乎有一个优势:虽然地位怀疑论也否认道德真理的存在,但它不会干扰我们的一阶道德判断。因为,既然道德判断的全部意义便在于表达我们的非认知态度,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继续使用道德判断来表达我们对于相关对象的态度,同时相信道德判断并不反映任何客观真理。也就是说,地位怀疑论只是改变了我们对于道德判断之“地位”(status)的看法,而没有改变道德判断的内容以及我们对于道德判断的热情。假设张三真诚地说:“堕胎总是错的。”很快,张三又补充道:“我刚才的判断描述了一个客观真理,也就是说,即使所有人都反对,堕胎也是错的,或者说,我的说法符合道德事实,而道德事实是这个客观世界的一部分。”一个地位怀疑论者可能认可张三一开始的道德判断,但会反对张三后面补充的说法,因为他关于堕胎可能拥有和张三一样的(不认可)态度,但他不认为张三的道德判断描述了任何事实,也不认为存在任何客观的道德事实。很明显,和其他外部怀疑论者一样,地位怀疑论者也区分了一阶道德判断和关于道德的二阶哲学判断。
然而,德沃金认为,这一区分不能成立。在德沃金看来,张三后面补充的说法只是强调了他一开始的道德判断;如果地位怀疑论者坚持否认张三后面的说法,那么,就堕胎问题而论,地位怀疑论本身“根本就不是什么哲学立场,而只是相反态度的投射” (Dworkin, 2011, p.52)。也就是说,地位怀疑论者实际上对堕胎持许可的态度。
为什么呢?德沃金指出,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常会用诸如“真理”“事实”“绝对”这样的词汇来强调自己的道德判断,但在这么做时,我们并没有给已有的道德判断增添任何额外的二阶内容(see ibid., p.53-4)。比如,我们平时就会说:“严刑逼供是错的,这一点千真万确。”还会说:“严刑逼供绝对是错的,这是事实。”甚至会说:“严刑逼供是错的,这么明显的事实就摆在那儿,你却看不见。”这些说法只是用强调或者夸张的方式表达了一个属于日常观点的道德判断:“严刑逼供是错的,这一点不依赖于任何人的看法。”因此,假如地位怀疑论者想要否认道德判断表达真理或者描述事实,那便是在否认我们对于道德判断的强调或者夸张表达,实际上便是在否认我们的一阶道德判断。这样一来,地位怀疑论便成为一种一阶道德立场,从而丧失了其自诩的之于一阶道德判断的“独立性”(independence)。
德沃金同时指出,假如地位怀疑论者从我们对于道德意见的强调或者夸张表达中解读出了某些非道德的内容,例如“关于我为什么会认为堕胎是错的的最佳解释是,我‘触摸”到了相关的真理”或者“道德真理(因果地)作用于人类大脑”( ibid., p.55),并且,他们的主张只是要否认那些内容,那么,地位怀疑论者确实做到了独立性。但在德沃金看来,如此理解的地位怀疑论完全是在捕风捉影,因为我们日常关于道德真理的话语根本就没有预设那些奇特的形而上学内容[10]。因此,这样的地位怀疑论完全威胁不到日常观点中的道德真理,从而丧失了其作为怀疑论的“相关性”(pertinence)。德沃金就此断言,地位怀疑论(甚至任何外部怀疑论)都不可能同时满足“独立性”和“相关性”这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地位怀疑论要么必须依赖某种一阶道德立场,要么便会缺乏质疑道德真理的力量(see ibid., p.55-6)。
德沃金的看法有一定道理。只要符合语法,地位怀疑论者当然没有权利禁止我们使用“真理”或者“事实”等词汇来表达自己的道德意见。如果他们执着于这么做,他们确实可能直接干扰我们的一阶道德判断。然而,今天的地位怀疑论者或者表达主义者普遍乐于承认,“严刑逼供是错的”这样的句子表达了真命题或者描述了事实。这是因为,他们接受了一种关于真理或者事实的“最小主义”理论(minimalism)(see Blackburn, 2006; Gibbard, 2003)。根据这种理论,真(或假)并不是命题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的属性,而只拥有“去掉引号”的语法功能。比如,“‘雪是白的’为真”和“雪是白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前一句并没有因为使用了“真”而比后一句多出任何有意义的内容,只是比后一句多了一对引号而已(see Horwich,1990)。相应地,说某个句子符合事实,也只是在说该句子为真,而并没有任何额外的形而上学内容添加进来。因此,当代的表达主义者并不试图剥夺我们使用“真理”“事实”等词汇来表达道德意见的权利。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更是将这一承诺冠以“准实在论”(quasi-realism)之名,并宣称,“我们日常的道德实践和道德思想并没有任何不合法之处”(Blackburn, 1993, p.216)。那么,表达主义在什么意义上否认了道德真理的存在呢?或者说,表达主义者与道德实在论者之间有什么分歧呢?
当代的表达主义者找到了一种新的方式把自己同实在论者与描述主义者(descriptivist)区别开来,其关键在于对两类心灵状态的划分(see Blackburn, 2006)[11]。作为一类心灵状态,信念(belief)具有“从心灵到世界的适应方向”(mind-to-world direction of fit)。也就是说,信念的内容旨在反映外在世界的真相,一旦我们发现信念的内容与其所要反映的真相不匹配,我们就会修改信念使其与外在世界相适合。在表达主义者看来,只有某个语句表达了信念这类心灵状态,我们才能说它是在描述。表达主义者不是实在论者,因为他们坚持认为道德语句所表达的心灵状态并非信念,而是一种类似于欲望的意动状态,所以道德语句并没有在描述任何对象。与信念不同,意动状态具有“从世界到心灵的合适方向”,它们并不试图呈现世界的真相,相反,它们要求世界符合其自身的内容,其本身就具有激发行动的力量。因此,实在论与表达主义之间的分歧可以这样来表述:前者认为道德语句表达信念,而后者则否认这一点。
如此理解,表达主义的论点就不在于否认道德语句可以为真或者为假,而在于主张,即使“道德真理”等说法符合语法,道德语句所表达的真理与我们的信念所表征的真理也不属于同一种类型。区别在于,道德判断的真假由说话者对于非道德事实的欲望所构成的,而与外部世界的真相无关。例如,不管你有多么想要你的宠物继续活着,如果它确实死了,你都应该放弃“它真的还活着”这一信念。但只要你真心实意地不认可严刑逼供,想要世界上没有严刑逼供发生,你就可以说“严刑逼供是错的,这是真的,这是事实”。因此,表达主义并没有直接干扰任何一阶道德判断,其本身更不是一种一阶道德立场。但另一方面,假如你接受了表达主义,你就会认为,道德陈述并不表达信念,这意味着,使得道德陈述为真或者为假的并不是任何外部的客观事实,而是说话者的欲望或者态度。因此,当某人说“严刑逼供是错的”的时候,即使你也同意“这是真的”,你也不会认为你和他的道德意见可以成为不依赖于任何人的看法而为真或者为假的信念。但这并不符合德沃金所理解的日常观点,因为日常观点认为,严刑逼供是错的,这一点不依赖于任何人的看法。所以,表达主义可以威胁到日常观点中的道德真理。
由此可知,当代的表达主义版本似乎既满足了独立性要求,又满足了相关性要求。一方面,表达主义者并没有否认任何一阶道德判断,他们否认的是“道德语句表达了信念这一特殊的心灵状态”这一非道德论断;另一方面,通过否认道德真理与我们的信念所传达的真理同属一种类型,表达主义使得道德真理依赖于个体对于某些非道德事实的欲望,从而拥有了怀疑论的力量。因此,德沃金的批评对于当今的地位怀疑论并不能成立。
当然,德沃金不会就此认输。他会坚持说,如果地位怀疑论只是“道德语句并不表达信念”这一非道德主张的话,那么,它便不会有任何颠覆道德真理的力量;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甚至不需要去讨论地位怀疑论者的论证细节,而只需诉诸道德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便是德沃金所谓的“休谟原则”(Hume’s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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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原则
根据德沃金的理解,休谟原则说的是,“关于世界(在科学上或者在形而上学)事实上如何的任何命题系列,都无法凭借其自身成功地推导出任何关于应该如何的结论,除非其中隐藏了某个价值判断”(Dworkin, 2011, p.44)。在德沃金看来,休谟原则显然是正确的,而这不仅意味着,非道德事实本身无法证立任何道德结论,还意味着,非道德事实也无法颠覆任何道德结论。进而,德沃金认为,休谟原则使得所有外部怀疑论要么不可能成功,要么自相矛盾。因为,假如外部怀疑论想要仅仅依赖非道德事实来威胁道德真理的话,它便因为违反了休谟原则而无法成功;假如外部怀疑论真的能够威胁到道德真理的话,根据休谟原则,它的立论根据中一定包含了一阶道德判断,因此它实际上便是内部怀疑论[12]。
德沃金的论证看似很有力,但实际上是对休谟原则的误用。根据德沃金的表述,他所理解的“休谟原则”在当代哲学中也被称为“‘是中推不出应该’原则”(‘No Ought From Is’ principle)或者“是与应该的鸿沟”(Is-Ought gap),其想法最早来源于休谟《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结尾处的一段论述(参见休谟,2009,第509-10页)。休谟区分了两种常见于道德推理中的陈述,一种是含有“应该”的陈述(比如“我们应该宽容”),另一种则是仅仅含有“是”的陈述(比如“宽容是上帝的旨意”),进而指出,前者似乎不能从后者中有效地推论出来,因为“应该”(或者“不应该”)表达了一种完全不同于“是”(或者“否”)的新关系。根据当代的主流理解,休谟的这一看法表达了一个逻辑论点,即规范的结论不可以仅仅从非规范的前提中有效地(validly)推论出来,或者,一个有效的演绎论证(deductive argument)不能仅仅包含规范的结论和非规范的前提(see Schurz, 1997)。
虽然休谟原则并非如德沃金所说的那样“显然为真”[13],但作为一个关于演绎逻辑的主张,很少有哲学家会反对休谟原则。因为它实际上反映了演绎论证的一个主要特征,即在一个有效的演绎论证中,结论总是已经包含在前提之中了。既然我们不可能通过演绎论证得到超出前提的任何结论,那么,如果前提中没有任何关于“应该”的表述,我们当然不能得出任何关于“应该”的结论。这就好比,如果前提中没有任何关于刺猬的表述,你不可能演绎地推论出任何关于刺猬的结论。
然而,即使休谟原则本身没有问题,我们也无法从中推论出“外部怀疑论无法威胁到道德真理”这一结论。原因在于,外部怀疑论者所做的论证并非都是演绎论证,就算有时会使用演绎论证,外部怀疑论者借助演绎论证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一阶道德判断。换言之,外部怀疑论者根本就没有试图从非道德的二阶考虑中演绎地推论出任何一阶的道德结论。让我们以外部怀疑论者的两个论证为例来表明这一点。
第一个论证来自于错误怀疑论者,即麦基的“相对性论证”(argument from relativity)(see Mackie, 1977, pp.36-8):
P1 道德分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广泛存在;
P2 对于道德分歧的最佳解释是,道德判断并不反映人们对于客观道德价值的认知,而只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
C 道德判断并不反映人们对于客观道德价值的认知,而只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
很明显,这个论证是典型的溯因推理(abductive argument)或者通往最佳解释的推理(IBE)[14],而非演绎推理。也就是说,即使论证的前提都为真,其结论也不必然为真,因为我们人类的解释能力会受到客观证据以及自身认知特点的限制,我们所接受的最佳解释并不必然符合客观事实。但这并不妨碍这个论证为其结论提供了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论证的前提为真,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道德判断只是我们所处的特殊生活方式的产物。基于相对性论证,我们还有理由相信,就算客观的道德价值确实存在,我们的道德判断也不是因其而生,因此,我们的道德判断要么全部为假,要么仅仅因为巧合而为真。而这一结论当然可能威胁到日常观点对于道德真理的理解。
第二个论证来自于地位怀疑论者,有时被称为“动机论证”(argument from motivation):
P1 信念无法提供行为的动机;
P2 道德判断必然提供行为的动机;
C 道德判断不是信念。
如此表述的动机论证似乎是一个演绎论证[15],但它并没有违反休谟原则,因为它没有试图从“是”中推论出“应当”。论证的两个前提是对于两种心理状态的基本特征的论断,属于非道德论断。而上文已经阐明,动机论证的结论满足了德沃金所提出的独立性要求,本身不是一阶道德判断判断,且没有直接否认任何一阶道德判断。
可能有人会说,也许德沃金对于休谟原则的理解并不完全符合主流解释。也就是说,在德沃金那里,休谟原则并不是仅仅禁止从“是”中演绎地推出“应该”,而可能具有其他额外的意义,正是这种意义使得休谟原则成为所有外部怀疑论的障碍。德沃金关于休谟原则的下面这段论述似乎支持了这一可能性:
“‘解释’(explanation)这一观念的模棱两可有时会遮蔽道德判断与关于道德的描述性研究之间的关键区分。人们会问:如何解释道德?这一问题可能被理解为要求那种我刚刚描述过的事实解释。比如,它可能需要一种新达尔文主义的理论说明才能得到解答,这一理论解释了在较高级的灵长类动物以及早期人类中为什么会出现某些实践。而另一方面,这一问题可能是在要求对于道德实践或者道德习俗的辩护(justification)。当一个人生气地要求‘你需要对此做出解释’时,他头脑中想的就是辩护。”(Dworkin, 2011, p.46)
这段话似乎提示了德沃金对于休谟原则的另一种理解,或者说是对于同一种理解的另外一种表达。根据这种表达,休谟原则的要点在于指出解释和辩护之间的区分。也就是说,从对于道德的描述性解释(比如,道德习俗的自然历史或者道德情感的形成机制)中无法推论出任何关于道德辩护(比如,是否应该继续恪守某一道德习俗或者某个道德判断是否为真)的结论。而外部怀疑论者却试图穿越解释和辩护之间的分界,想要从关于道德现象的事实研究推论出关于道德辩护的规范结论。
首先,如此理解的休谟原则还是会牵扯到上面提到的问题,即这里所说的“推论”是演绎的推论还是非演绎的推理?如果是演绎的推论,上面的论点在这里依然适用,亦即,无论是错误怀疑论者还是地位怀疑论者,都没有试图从关于道德现象的描述性研究中演绎地推论出任何一阶道德的规范结论。
另一方面,假如这里所说的“推论”也包括非演绎的推理,那么,休谟原则就会变成:关于道德的描述性研究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对于一阶道德的辩护。然而,如此理解的休谟原则是有问题的。请考虑下面这个思想实验[16]:
假设科学家早已发明出一种神奇的“道德药丸”,这种药丸不仅会导致人们持有特定的道德判断,还会让服用过道德药丸的人忘掉自己曾经服用过它。假设某天你从某个医生那里得知,你之所以相信“堕胎在道德上可以被允许”仅仅是因为你一直在服用某类道德药丸,只是道德药丸的药效使得你并不记得曾经吃过它。假设医生说的完全属实。虽然这一事实无法直接使得“堕胎在道德上可以被允许”这一判断为假,它能否取消或者至少削弱你相信“堕胎在道德上可以被允许”的理由?
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原因在于,通过医生的话你了解到,“你如何获得某个道德信念的过程”与“该道德信念是否为真或者是否合理”是无关的,你以一种与信念真假完全无关的方式获得了相关信念。无论该道德信念是否合理或者是否为真,你都会相信此信念。在这一点上,你并没有否定该信念的自由。这时候,你当然有理由怀疑你的信念并不合理或者并不为真。换言之,你相信它的理由或者对于它的辩护至少是减弱了。
这个思想实验表明,对于道德判断之起源的描述事实可以影响到对于一阶道德信念的辩护。换言之,全然否定解释与辩护之间联系的休谟原则是错的。这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发现。哲学史上试图打破解释与辩护之间界限的最有名尝试大概来自于尼采(see Nietzsche, 1994)。尼采指出,基督教道德事实上产生自一群人对另外一群人的怨恨和敌意,而这一历史解释之所以会威胁到基督教道德的辩护基础,是因为基督教道德自有其对于自身以及自身权威的理解,并且这种理解被当时的人们普遍接受。在当时的人看来,基督教道德是高高在上、自成一体并且符合理性的规范系统,不太可能由任何不同于它自身的因素来解释,更不可能由怨恨和敌意这样的负面情绪所解释。相反,诸如怨恨、敌意和自负这样的情绪恰恰是基督教道德所要纠治的对象。也就是说,对于基督教道德起源谱系的揭示能够摧毁其辩护基础,是因为基督教自身的谱系与其自我理解是相违背的(see Williams, 2002, pp.37-8)。类似地,假如外部怀疑论能够揭示,关于道德的日常观点蕴含了一套与我们目前对于世界的最好理解格格不入的形而上学图景,那么,我们便有理由怀疑日常观点所承诺的道德真理是否真的存在。
综上所述,无论是德沃金的哪一种理解,休谟原则都无法合理地禁止非道德事实颠覆任何道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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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批评了德沃金对于外部怀疑论或者元伦理学的批评。作为结尾,我想简要重申一下元伦理学研究的意义,及其与一阶道德实践的联系,因为德沃金似乎对之存在诸多误解。
通过揭示道德话语背后的种种预设,元伦理学研究可以告诉我们,我们的伦理规范有多少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比如,有多少是通过我们个人或者集体的选择而被“发明”出来的,有多少是通过我们的理性探究而被“发现”的。通过探究伦理规范与其规范对象之间的关系,元伦理学可以进一步揭示,到底有没有一个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我们”存在,以及“我们”是谁。通过了解这些,返回日常道德实践的我们可以理解道德权威的真实来源及其限度,可以优化我们获得道德信念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处理道德分歧,还可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把我们的道德传给下一代。当然,这些影响不会以演绎的方式直接从元伦理学理论中推论得出,元伦理学也不可能为具体的一阶道德问题提供答案。但这并不妨碍元伦理学自有其对于伦理生活的意义,更不意味着元伦理学的基础是一个错误。
注释
[1] 德沃金的这种激进主张最早表达在题为《客观与真理:你最好相信它》的著名论文中(see Dworkin, 1996),该论文发表之初便招致了诸多批评(See Blackburn, Otsuka, and Zangwill, 1996; Ehrenberg, 2008; Bloomfield, 2009)。在很大程度上,《刺猬的正义》一书的第一部分是对于之前那篇论文的改进和扩展。因此,本文将集中讨论德沃金在《刺猬的正义》一书中所呈现的观点和论证,而不会重复批评他之前发表的那篇论文。
[2] 德沃金此前将之称为关于道德的“表面观点”(the face value view)。(see Dworkin, 1996, pp.92-3).
[3] 德沃金在这里马上就会遭遇到一个问题:“日常观点”又何尝不是一种接近于道德实在论的元伦理学立场呢?在另外一篇论文中,我将德沃金本人的元伦理学立场归入非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阵营,并将其定位为一种“寂静主义实在论”(Quietist Realism)。(参见魏犇群,2018)但为了更好地聚焦德沃金对于元伦理学的批评,本文姑且认为,德沃金所理解“日常观点”无法对应于任何二阶元伦理学理论。
[4] 因此,外部怀疑论或者元伦理学属于德沃金所谓的“阿基米德理论”(Archimedean theory),因为它试图“站在一整套信念之外对之进行整体性的判断,而其判断并不基于那套信念内部的前提或者态度”。(Dworkin, 1996, p.88)
[5] 下文会进一步解释这个论证。
[6] 比如,相信道德真理的存在有利于人们在日常更为严格地遵守道德规范,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协作和社会凝聚力。
[7] 如其所言,尽管“客观价值的缺失本身并不是放弃主观关注或者停止欲求的好理由”,但是“放弃对于客观价值的信念至少可以暂时引起主观关注以及目标感的衰退”。也就是说,“客观性主张与主观关注以及目标的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至于前者的崩塌似乎也可以摧毁后者”(Mackie, 1977, p.34)。
[8] 对于这一点的阐释,请参见Enoch, 2011, chapter 3。
[9] 在我看来,现实中几乎没有人会持有D的看法,即使有,仅就堕胎问题而来说,C和D的看法也没有区别。在这一点上,德沃金是对的。
[10] 根据德沃金的看法,在日常观点中我相信某个道德判断为真,只是因为我们认为有合适的道德论证可以为之辩护,而某个道德论证之所以是合适的,只是因为有进一步的道德论证会表明这一点。(see Dworkin, 2011, pp.37-9)
[11] 当然,并非只有表达主义者才相信关于两类心灵状态的划分,参见(比如)Smith, 1987。
[12] 不难看出,这一困境用另一种方式表达了德沃金在上一部分的论点,即外部怀疑论无法同时满足相关性和独立性的要求。
[13] 对于休谟原则的挑战请参见Prior, 1960。.
[14] 元伦理学中另一个包含溯因推理的著名论证是“进化拆穿论证”(revolutionary debunking argument),参见Joyce, 2006, chapter 6。
[15] 动机论证当然可能表述为非演绎论证的形式。
[16] 这个思想实验改编自乔伊斯的一个例子,参见Joyce, 2006, p.17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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