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历史研究领域大有为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皇权政治”恢复名誉之势。
一些中国史学学者认为,近代学术界把中国历代的“皇权帝制”定性为“专制政治”是错误的,因为这样的定性是受西方历史学特有的知识类型决定的,因而充满偏见,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中国的帝王政治得出的结论。现在是克服偏见,还中国历史以客观面貌的时候,特别是给中国帝王政治正名的时候,而这首先就是要清理历史学背后的知识类型。
但是,这些研究看似要克服偏见,追求客观,而实际上不仅一开始就陷入了“知识考古学”的相对主义,而且缺乏基本的现代理论视野,尤其缺乏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必要了解。
的确,所有的研究活动都以某种知识类型为前提,更确切说都有特定视角,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也不例外——科学这种研究活动本身就建立在希腊人确立的知识类型基础之上,也即以自我同一性概念为基础的概念性知识类型基础之上。
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理由认为,某种视角或某种知识类型就是偏见或有色眼镜,关键在于,这种知识类型或视角是否能更好地兼容其他知识类型(视角),从而是否能更好地呈现与解释更多的事实。就人的有限性而言,无人能跳出视角;而就每种传统就是一种知识类型而言,无人能跳出知识类型
但是,如果我们据此就认定,一切视角或一切传统、一切知识类型都是相对的,并因而不承认人文科学是科学,那么也就没有偏见需要克服,更没有什么客观事实需要追寻。
因此,一切争论与反思都没有意义,历史学终究不过是强力学、颂圣学或骂街学。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历史学和整个人文科学也是科学,也有一些道理可讲,也有真相与事实需要追寻、勘定,那么尽管我们所用的知识类型不一样,所着眼的视角不同,我们仍然要确信,知识类型之间总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通约而能够通达某种公理性的原则,视角之间总要能相互融合而有交叠性的共识。
正因为如此,历史学才有存在的必要,因为需要通过历史学的对话去准备足以客观地理解与研究历史的公共视角与普遍原则。
如果说的确存在着不可通约的知识类型,那么,这样的知识类型一定也不可能成为客观理解、研究历史的前提,不可能成为通达历史事实或所谓客观历史的依据,因为这样的知识类型纯属私人的知识话语,它首先成为拥有这种知类型的个人与所有他人交流与理解的屏障;而这样的知识类型如何能成为客观地理解、研究前人的前提呢?
因此,如果说存在一种无法与他人的知识类型通约、交叠的知识类型,那就它首先就已成了相互理解的障碍。同样,如果象有的史学学者认为的那样,存在着不可融合的视角(野),那么也就意味着存在着使人无法相互理解的视角,而这种视角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理解任何历史的前提。
因此,在历史学研究领域,试图清除某种知识类型,而代之以全然不同的知识类型,也即与前一种知识类型全然无可通约的知识类型,这是全然不可行的努力。
就科学研究活动都是为了追求真理,呈现真相,而不是歪曲真理,掩盖真相而言,在研究活动中,知识类型的更替,需要有合法性。这个合法性有一个标准,那就是新的知识类型有更开阔的视野,能更丰富、更真实、更客观地呈现、理解与规定事实(意义)世界。
我们知道,近代思想确立起了与古代社会全然不同的知识类型,更确切说,是提供出了一种全新层级的知识系统,包括关于人性本身的全新知识,以及基于此知识基础上确立的一整套关于共同体的原则知识。
人类借此新的知识系统开辟了一个彻底告别古代社会的全新时代,我们称之为“权利的时代”或“现代性时代”,世界所有地方由此被卷入了古今之别的关口,面临着古今之变的任务。
而在这个新的原则知识体系里,关于专制政体或专制政治有三个基本规定:
1. 在理论(观念)上与实践上都否定统治权来自于国民;也就是说,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不承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因而人民在法理上与实践上都不是政治权力的真正主体。
2. 国家的核心权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上未分解为三大互不隶属的权力机构,因此,国家权力内部虽然存在着制衡,甚至存在着泛制衡化(权力被分割到各职能部门而相互掣肘),但是,存在制衡的各权力机构不仅可以共谋,而且在法统上都统辖于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比如教会)。
3. 总有个人或组织实事上能够凌驾于成文法之上,因此,他或它的意志或者可以运行于法律之外,或者其私人意志或特殊意志即可成为法律。
以此新的知识原则来衡量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皇权帝制,它无疑是典型的专制政治,何来偏见与歪曲呢?
依此原则把中国皇权帝制规定为专制政治,实乃对它的准确、客观的归类与正名,绝非什么歪曲与偏见。
我们也可以以此新的知识原则去衡量世界任何地方的政治制度,比如欧洲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并认定出各个时代的专制政治,难道可以说这样的认定是一种偏见而不是正名?
我们知道,黄宗羲、顾炎武等人从“新儒家思想”出发,把传统皇权帝制定性为“家天下”,并认为这种皇权帝制是天下最大的祸害,难道也是出于偏见?也是不尊重中国的历史事实?
为了使中国帝王政治“去专制”解释,一些学者要对近代中国史学据以理解、叙述历史的知识类型进行淸理。这种努力实乃误用了福柯的“知识考古学”,而对近代政治哲学缺乏必要的理解所致,至少没有真正认识到人类在近代确立起来的新层级的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真理性。
不同的知识体系不只是类型之别,同时更重要的是层级之别,它们之间的不同不仅构成了知识地层的分别,而且构成了历史性时代的分际。要对一个时代的知识体系进行清理,需要提供出能超越出这个知识体系的另一个知识体系,而不只是对某一事实或对象做出与这个知识体系的不同判断或评价就能完成的。
近年来还有一些学者发挖出不少历史材料来说明中国很多朝代都有权力制衡的思想与实践,以此证明中国皇权政治不是专制政治。这同样是出于对近代政治哲学缺乏必要了解而展开的工作。
实际上,并非存在着权力制衡的国家体制就不属于专制政治。因为古今中外,世界上就几乎不存在没有权力制衡的思想与制度,因为这是人类基本的智慧。
问题在于为什么要制衡?权力制衡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能达成制衡目的的制衡?这才是根本。对这些问题(特别是前一个问题)的回答与解决,把专制政治里的权力制衡制度与现代民主政治里的权力制衡制度严格区别开来。
就中国历史而言,对权力制衡来自两个方面的努力,一个方面是来自孔子开创的以道驯服权力的道统事业,另一方面来自皇权的自我巩固、自我维护的需要。尽管这种努力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有自己的独特经验与智慧,并曾使中国政治领域有可供世人借鉴的优胜处。但是,这种努力都并未能突破上面有关专制的三个基本规定。
真正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实现对专制政治的突破,是由确立了新的层级知识的近代启蒙思想完成的。
它通过重构第一哲学而确立起新的政治哲学,并据此启动了世界新的历史进程。
保障民权的民主政治是这个进程的基本内容,关于民主政治的权力制衡理论,其制衡的目的不再是出于维护统治权本身,而是出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与维护每个被统治者那些不可让渡的普遍权利以及因此权利而应有的基本利益。
这一目的使民主政治的权力制衡理论毫不犹豫地把最高权力及其代表者与承担者直接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并因此而要求不惜一切代价设计出有效的制约机制来实现制衡的目的。对此,国人不能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