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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liu 留言于2012-12-22 17: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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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洛杉磯加州大學研究團隊:性癮基準界定 列為心理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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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時刻都想要 性愛成癮應就醫」主旨很好,讀者獲益很多,但是筆者有一點不同看法。(劉注﹕該文反映某地精神科醫師的看法。很多提法把「性癮」和對正常的性愛好混為一談。本文為客氣待人,只是不提名地稍加批評。輕輕點出。本人擔心,神科的醫生都弄不清二者的區別,那麼,性侵者,病人,家屬,律師和法官豈不更糊涂?如果性犯罪者混水摸魚,藉此逃脫罪責,這對社會治安的影響多麼危險!)
文中的第一段標題「性慾異常亢進 心理疾病」,按照性癮定義,有很多性慾亢進的病人並不一定是心理疾病,而是「神經系統的缺陷」。筆者在60年行醫的過程中,診視過不少器官有病變的病人,表現為性慾亢進,卻肯定不是心理疾病,而只能算心理症狀。例如腦瘤、甲狀腺機能亢進。這兩種病治好以後,性慾亢進的症狀也就不再。一些被稱為「性慾亢進」的的人,只是因為道德敗壞,蔑視社會道德規範,毫無自責自罪之心,也不應當視為心理疾病。
第二段說﹕「性愛成癮就像是上網、肚子餓進食、口渴飲水、性愛、…讓人一而再,再而三,欲罷不能。」這句話講的例子其實不是「性愛成癮」,而是「對性行為愛好」。任何正常的人,都是「肚子餓進食,口渴飲水」,也喜歡正常的性愛,這些是一而再,再而三要做的事。把性愛成癮與肚子餓進食、口渴飲水,正常的性行為,相替並論不適合。
作者正確地提出,「性愛成癮應就醫」否則容易衍生犯罪。但是,按照筆者在一個精神科醫療機構的法醫單位工作多年的經驗,性犯罪的人中,真正性愛成癮的病人不是多數;多數人是道德敗壞,倫常概念薄弱,飲酒用毒後的性衝動被激發,以及處罰太輕,不足以為戒所致,以致一犯再犯。「性愛成癮」中的一個基本條件如自責和為此感到愧疚,但是難以自拔。這種由司法單位送來治療的犯人,在筆者的門診單位看到的只極少數。筆者所擔心的不是真正的病人不就醫,而是不屬於「病」的性侵者,有了更好的借口,在律師的幫助下,把自己的性犯罪說成是病。「性愛成癮」診斷標準多為主觀的訴述和長期的客觀觀察,和反覆、細膩的心理測驗,費時花錢。醫生拿甚麼客觀的快速檢查方法去反駁律師的藉口?
再說,目前美國全國登記在案的法定性侵犯者74萬7408人,遍佈全國各地。他們有權利在律師的協助下,提出自己是「性愛成癮」的病人,要求重審,美國的司法系統和社會怎樣應對?美國是文明國家的群龍之首。文明社會對病人是不處罰的,是病就要治療?這筆治療費從哪裡來?怎樣治?住進度假村似的精神病院嗎?這樣的問題,才是筆者所擔心的。 當然,有些國家對男性侵者,「引刀成一快」(劉注﹕這是汪精衛年青時的愛國詩句的上半句。下半句如果引用,對革命就失敬了)進行閹割,或者像筆者所見過的一位女「性愛成癮」病人把自己的外陰部縫合起來,以求自制,但都是野蠻行為,美國社會和醫生是不贊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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